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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案例1 -
2023年10月,某市、区两级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联合对某综合门诊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现场见当日两张DR检查报告单,报告单上书写检查提示“左支气管肺炎”等疾病诊断名称。经核查,当日注册的医学影像执业医师不在岗,该门诊部放射技师朱某未经医师诊断擅自出具DR检查报告单。
经核查,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仅为放射技师。故单位与朱某均存在违法行为。
某区卫生监督所对该综合门诊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放射技师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2 -
2022年8月,某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某中心卫生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在该卫生院抽查的一份病历中发现两份“CT报告单”,审核医师一栏中,均由“田某”独自签字。索要田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均无法出示,仅出示了田某的“放射医学技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经询问,卫生院业务副院长和田某本人均承认田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仅为放射技师。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CT报告的照片2份;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照片1份;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片1份;其他证据5份。
执法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认为该卫生院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立案。另外,田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立案。
以上两个案例均属于典型的“一案双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朱某、田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个别医疗机构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疗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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