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女子和丈夫一起坐公交车的时候,与一名年过六旬的老头发生口角。为了避免冲突,女子拉着丈夫迅速下车,万没想到,老头竟然追下车,紧接着老头和女子以及其丈夫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警方对双方都作出了处罚。可女子却说,其属于正当防卫,是老头不依不饶,还打人,其才还手的。女子把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却完全不同。
(来源:内蒙古包头中院)
案发当天下午,女子蔡某和丈夫李某带着孩子坐公交车时,与同车的老头鲍某等四人发生了争吵。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蔡某赶紧拉着丈夫下车。
谁知鲍某等人竟然不依不饶,也跟着下了车。下车后,双方继续相互输出,互飚“垃圾话”。
吵过架的人都知道,在双方争执激烈的时候,一旦有一方触摸了对方的身体,不管是不是有意的,都会演变成肢体冲突。
在李某和鲍某互怼的时候,鲍某推搡了一下李某,双方的冲突就直接升级了,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也许是李某没有做好准备,直接被摔倒在地,然后鲍某骑在了李某身上,不停的击打李某。蔡某见丈夫被打,赶紧上前,欲推开李鲍某,并还手鲍某头部,却被鲍某直接掀翻在地。
或许是发力角度有问题,掀翻蔡某后,鲍某重心也失去平衡,倒在了地上。蔡某见状,赶紧爬起来,又开始对着鲍某输出,此时鲍某同行的三人也冲了上来,五人开始进行无差别混战。
战斗结束后,双方身上都一身的土,蔡某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警方接警后前往现场调查。确认蔡某,鲍某二人均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终警方对蔡某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鲍某处以拘留12日,罚款1000元。
蔡某一听就急了,立马表示说,当天是因为鲍某骑在丈夫身上殴打,还掐住了丈夫的脖子,丈夫都翻白眼了,为了保护丈夫免于合法权益被侵害,其才会出手阻止鲍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蔡某赶紧提交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很快就出来了,不过却是维持处罚决定。
但蔡某觉得其没有错,并未有意殴打鲍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其处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鲍某,蔡某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均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当地公安分局对二人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可是蔡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庭上,蔡某说:
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内容相背离,错误的将本案认定为互殴;
2.案发时,丈夫和鲍鱼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为了避免冲突才提前下车,但是鲍某不依不饶,下车追击,主动殴打丈夫,骑在丈夫身上,掐住了丈夫的脖子,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在丈夫已经呼吸困难的情况下,其出手阻止鲍某的侵害行为,但却被鲍某放倒在地;
3.其阻止鲍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及家人生命安全,制止不法侵害,不得已为之;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其处罚。
可是公安局表示:蔡某与鲍某等人互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鲍某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后,李某将鲍某摁倒在地,鲍某放弃实施殴打行为后,蔡某殴打鲍某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现实性,紧迫性,蔡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案发当时,蔡某及丈夫已经为规避纠纷下公交车,但鲍某紧跟下车,致使冲突升级。整个过程中,鲍某处于强势地位,将李某推倒在地后,压在李某身上,蔡某作为李某妻子,看到李某被人侵害予以反击,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2.公安局认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互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蔡某进行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警方对蔡某的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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