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家拆迁得了2套安置房,他将其中一套以25万卖给别人,事后他后悔了,但他心生一计,5年后,又让买家多付20万,买家不干了,将他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桐庐法院)
黄玉锋接到拆迁的通知,高兴地跳起来,他家的老房子竟然可以得到2套安置房。
这可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儿子快要结婚了,现在有两套房子,一套可以做他和老伴养老的房子,一套做儿子的新房。
然而房子刚到手不久,家中就发生了一件重大的事情,急需一笔钱。
可他手里没有了多余的积蓄,眼看到处都要用钱,他征得儿子同意,可以跟儿子住在同一套房里。
他决定忍痛割爱,将他的养老房子卖掉。
可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啊,他家的房子既不靠近农村,有田园风光,也不靠近城里,生活方便。
至于这么一套不在农村,又不在城市的房子,除非同村人买,要不然真的很少人会看上。
正当他愁眉苦脸时,刘宇航看到他的卖房信息找了过来。
看了一圈之后,他对这房子还是挺满意的,但还是摇摇头就想走了。
黄玉峰着急了,赶紧说:“兄弟,房子看上的话,我们价钱好说,你再考虑考虑。”
刘宇航一听,正好自己手头也紧,如果房子便宜,那也是可以考虑,至于离城里远,大不了就早点起床出发去上班。
他沉默片刻,于是跟黄玉峰说:“你的房子离我上班的地方太远了,如果25万愿意卖的话,我可以买。”
黄玉锋性子急,一看有人愿意买房解决他的问题,他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刘宇航也是个爽快之人,两人一拍即合,马上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刘宇航当时就付了25万元。
两人协议约定,付完房款之后就给钥匙,在约定的时间内过户。
黄玉峰拿到25万之后,马上眉开颜笑,把房子的钥匙给了刘宇航。
把房子卖了,得了一笔钱解决家里的问题,黄玉峰以为大家都会很高兴。
谁知他的老伴得知这件事之后,直骂他糊涂,说他们家的房子怎么也值50万左右,25万卖了,真的是太傻了。
黄玉峰一听心里不爽,现在协议都签了,还能怎么样?
他也不愿意吃这个亏,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办法。
但在他还没有行动之前,刘宇航得到了房子的钥匙,就已经着急于装修了,毕竟是新房,一家老小都等着有新家的感觉。
很快刘宇航一家在一声鞭炮声响之后搬入了新家。
这时候正好到了房子过户的日期,他赶紧联系黄玉峰,这时候黄玉峰却说自己没时间。
刘宇航没有多想,又重新约了个时间。
他不知道的是,这就是黄玉峰的计划,那就是推脱过户的时间。
他这么一推脱就推脱了5年,5年期间,不管刘宇航如何催他,他就是找各种借口不愿意过户。
房子住了5年之后,刘宇航是受不了了,这一次他无论如何也要黄玉峰办理过户手续。
黄玉峰这才说出自己的要求,过户可以,要添20万,否则不办理过户。
刘宇航这才明白,拖了5年,原来是为了这个原因,他可不干,于是将黄玉峰告上了法庭。
那么刘宇航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第一、刘宇航和黄玉峰已经签了房子买卖协议,那么双方就应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按照协议的约定,刘宇航应当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黄玉峰应当履行帮忙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第二、现在刘宇航已经付了房款,并且装修了,但是黄玉峰却反悔了,他擅自要求增加20万房款,这是不合理的协议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刘宇航同意支付20万,那么可以不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可以变更协议,但现在刘宇航不同意,那么黄玉峰就应当帮忙过户,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如果黄玉峰不愿意过户,不履行协议的约定,那么对于房款,装修款以及违约金,他都需要承担。
第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刘宇航尽到了审慎义务,并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房款。
法院判决黄玉峰在15日内协助刘玉航办理过户登记。
签订协议就是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协议已签订,双方就应当有契约精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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