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年轻幼师得知之前的学生家长,在某健身房当教练后,以10次课3800元的价格,找对方当自己的私教。结果刚上了3次课,幼师就发现对方的训练方式让她的身体吃不消,并提出了退费的要求,万万没想到,对方竟提出要她“陪睡”!
(来源:star星视频)
“你想我给你上课也行,退费也行,让我舒f了先!”健身教练陈某,在与邱女士通话时,如此说道。
邱女士没有立即挂断电话,而是问陈某,“那我要怎么做才能让你舒f呢?”
不料,陈某毫不避讳地说,“让我睡 你!”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邱女士是某幼儿园的老师,表面上看,每天和孩子打打闹闹,工作应该很轻松才对,实际上孩子们好奇心和活力,让邱女士和其他幼儿园老师感到非常累。
一次翻看朋友圈,看到一位女同学分享的健身照片,邱女士想起读大学的时候,自己也喜欢运动,工作后却她渐渐忽视了,突然想要找回那份对运动的热情。
这时,邱女士想到了之前的学生家长陈某在健身房当教练,还看到他在朋友圈分享的健身图片,觉得找熟人当私教,比找陌生人靠谱得多,于是联系了陈某。
双方经过沟通,达成了10次私教课3800元的约定,但上了3次课后,邱女士就感觉很不舒服,并认为陈某的训练方式,不适合她,让她的身体吃不消!
随后,邱女士向陈某提出了想换教练或者退费的要求。
邱女士觉得,大家都是熟人,应该就一句话的事情,没想到,陈某态度傲慢,既不退费也不同意换教练!而且对方要邱女士成熟点!
邱女士问:“死都要你带着我练习完了才行对吧?”“我不喜欢你这个教练带我练习。”“我认为你的授课不适合我。”
邱女士说了一大堆,最后得到的回复只有两个字“不行!”
更让邱女士气愤的是,她多次和陈某沟通交流后,陈某竟提出,要她“陪睡”才能退费!
邱女士气愤不过,找到健身中心,要求健身中心给个说法。
健身中心表示,陈某是自由教练员,并非健身中心的员工,他租用健身场地进行练习,所以退费跟健身中心没有关系,只能两个人私下协商。
从法律上讲,邱女士和陈某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邱女士要求更换教练或者退费,属于变更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在邱女士和陈某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邱女士想要解除服务合同,只有一个办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更多的是体现合同订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想要解除合同,先要考虑由订立合同的双方自行约定解除,只有少数特殊情况下,才能法定解除合同。
邱女士想证明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相当困难的,这也提醒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在签合同之前,要把相应的条款约定好,比如学员可以随时要求更换教练,或者要求退费等等。
其次,陈某要邱女士“陪睡”才能退费,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邱女士除了可以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还可以以陈某侮辱她打电话报警,要求警方对陈某进行处罚。
最后,有网友说,“邱女士遇到的事情,是健身届的常态,这位男教练把无理要求说的这么自然,肯定不是第一次!”
“女孩子锻炼的时候,要选择女教练,因为女教练更加了解女性,也更加注重线条的改善,还可以避免异性之间的互动!”
也有网友说,“健身中心也有问题,在你这里出事你就必须负责,因为收费是你们馆里收的,教练也是你们招聘的,你们不可能逃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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