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顺手帮邻居卖了点芹菜,赚了14元,没想到这些菜竟被查出农残超标,导致男子被罚了5万元。男子认为芹菜是邻居的,要罚也罚邻居,于是拒绝缴纳罚款,谁知又被加罚了5万元。见男子不肯缴纳罚款,市监局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来源:央视网、九派新闻等)
事发当天,张先生正要去镇上的农贸市场上班,可在经过王大姐家门口时,他看到王大姐满面愁容。
张先生上前询问了一番,得知王大姐正在烦恼那上百斤的芹菜该怎么办,因为他们所在村的集市上根本卖不了那么多。
这时王大姐突然想到张先生在镇上的农贸市场工作,于是请求张先生能把芹菜带到镇上去卖。张先生觉得这是举手之劳,于是就从王大姐那里拿了70斤芹菜,花了122.5元。
之后,张先生将芹菜带到了农贸市场,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70斤芹菜转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行,共卖了136.5元,赚了14元。
万万没想到,次日市监部门抽查了一家便民超市,发现芹菜中的毒死蜱项目超标,于是经过层层追查,最终确认这批芹菜正是张先生卖给批发商行的,张先生对此也承认了。
紧接着,市监部门就对张先生作出了没收14元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
张先生得知要被罚5万,整个人都傻了,他知道芹菜中的农残超标肯定是不对的,但他只是顺手帮了王大姐的忙,并不知道农残超标。
可是张先生并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去起诉,反正就是不缴纳罚款。市监部门见张先生超期未缴纳罚款,竟又加罚了5万元。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张先生连5万元都不愿意缴纳,更别说10万元了。市监部门见状,只得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查看了市监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于是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张先生所卖的芹菜是王大姐的,他是出于好心转卖,获利也只有14元,这足以证明张先生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售卖芹菜,只是帮邻居的忙而已。
第二、张先生不缴纳罚款的原因之一是他不想缴纳,还有一个原因是,他的确没钱缴纳罚款。
第三、张先生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并不是他不想维权,而是他不懂法律程序,根本不懂要怎么做,也没钱请专业人士咨询。
法院认为:
1、张先生售卖农残超标的芹菜事实成立。
张先生售卖农残超标芹菜的事实不可否认,但这芹菜的来源是王大姐,张先生只是出于好心帮忙,并非专业菜贩子,所以张先生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可以不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结果是“免予处罚”,但并不是说违法事实不成立。
换言之,只要卖了农残超标的蔬菜,不管知不知情,都是违法的。
2、张先生初次售卖芹菜,而且仅获利14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中,市监部门对张先生的处罚,就属于小过重罚,这与过罚相当的原则不符。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裁定驳回了市监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有不少网友说:“为什么市监部门的人都是抓小放大?那么多企业生产不合规产品,罚款就那么一点点,对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可针对老百姓卖菜,罚款就高得离谱,这是为什么?”
还有网友说:“请不要把目光顶着普通老百姓,请给条活路吧,应该把目光都盯着企业,老百姓就算卖超标蔬菜,能害死几个人?企业一旦生产危害食品,那得害死一大片。”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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