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女子收了男网友500元,与对方在野外发生了3次关系。可完事后,男子却觉得亏了,于是抢走了女子的挎包。女子见追不上后,果然报了警,结果女子与男网友双双被行政拘留了10日。女子不服,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坚称与男网友是情侣关系,要求撤销处罚。
(来源: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
女子梁某已离异多年,也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所以收入只够温饱,平时梁某就喜欢找人聊天。
在事发前一个多月,梁某通过搜索附近的好友,与男子谭某相识。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谭某就提出见个面,梁某欣然同意,不过这见面的地点选在了一处小山坡上。
当谭某在山坡上见到梁某后,直截了当地提出给梁某500元,要与梁某发生关系,而梁某并未拒绝。在转账完毕后,二人在小树林里发生3次关系。
谁知在结束后,谭某竟趁着梁某穿衣服的时候,拿起梁某的挎包就跑。梁某穿好衣服追上去时,已经不见谭某的踪影了。
好在手机并不在挎包内,梁某立即掏出手机就报了警。没过多久,警方根据梁某提供的线索,将谭某给抓获归案。
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谭某承认是趁着梁某不注意抢走了包,但对于二人的关系,谭某却支支吾吾。后办案民警的在再三询问下,谭某才将与梁某发生不正当交易一事给供了出来。
谭某这一交代,梁某从受害者瞬间变成了违法者,之后公安机关就以谭某和梁某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可是梁某无法接受,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1、我与谭某相识1个月了,已经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见面实际上是约会。
2、谭某给我500元,是为了安慰我,因为我不同意在山坡上,但他却强行与我发生了关系。
3、在做询问笔录时,我并未承认存在非法交易行为,办案民警说不签就不能放我走,所以我才迫于无奈签了字。
4、谭某在完事后抢了我的包,但公安机关却不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反而歪曲事实认定我和谭某存在非法交易行为,这是在包庇谭某。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且公安机关属于被告,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辩称:
1、根据谭某和梁某的询问笔录来看,二人的说法并不一致,谭某并未承认与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2、根据聊天记录来看,谭某与梁某的确相识了一个多月,但二人的聊天内容很少,并不像男女朋友关系,而且谭某多次提出要与梁某发生关系,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报酬。
3、根据转账记录来看,谭某在事发当天转了500元给梁某,交易的事实已经成立。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由于梁某与谭某的卖淫嫖娼行为已经完成,故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0日,量刑适当。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某与谭某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关系?
首先,从主观目的来看。
虽然梁某在询问笔录中并未承认自己是在MY,但从谭某的询问笔录、二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存在为了发生关系的而交付金钱,以及为了金钱而发生关系的主观目的。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
梁某与谭某的确在山坡上发生了关系,二人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前往事发山坡进行了指认,且根据转账记录来看,谭某在与梁某发生关系前,就已经把500元转给了梁某。
第三,至于梁某主张谭某抢夺其挎包的行为,这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与本案无关,故不予处理。
综上,可以认定梁某与谭某发生关系,是以金钱交易为基础的,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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