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县,一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后,向街道办询问关于设立业主委员会事项,街道办置之不理,该业主遂认为街道办事处故意设置障碍,进行违规上访。公安机关介入后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业主不认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来源:山西临县人民法院)
“我们小区的物业太差了,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他对小区的物业很有意见,一直想要把前期物业换掉。
但想要换掉前期物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请神容易送神难”,想要换掉前期物业,除了成立业委会,几乎没有第二条路可以走。
因为只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权益,决定小区事务,业主个人到物业去反映情况,物业理都不理。
为了改变现状,李某决定组织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然而第一步就很困难。
第一步,需要由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李某和其他热心业主,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收了业主不动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接收材料的当日,将业主要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告知小区物业。
之后,李某等人多次向街道办询问设立业主委员会事项,认为街道办对他们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遂组织其他业主多次在省、市、区、街道办进行群访非访。
接着,街道办事处向李某送达信访处理意见。
李某仍旧不服,又三次到山西省委信访局参与信访,并在“某业主委员会(2)群”发送侮辱街道办的文字,煽动群内人员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
1、信访之后,由谁进行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市、区县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或上级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或转交,并区分情况,在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应该把信访事项转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事项进行回复。
所以李某等人多次信访的结果,是街道办事处向李某送达信访处理意见。
对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李某等人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级部门对处理事项进行复查。
2、李某等人怎么做的呢?
李某没有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而是三次越级上访,同时还煽动其他业主进行上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李某等人属于非法信访,系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李某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院意见:
警方对李某对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李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在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委会之后,就没有下文了。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需要做什么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李某应该做的事情,是配合街道办事处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而不是“多次向街道办询问设立业主委员会事项。”
李某这次输是输在不懂成立业委会的程序,以为全是街道办事处的事情,忘了街道办事处只是辅助,业主才是成立业委会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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