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网传视频显示,一男子被车辆拖行了几公里后,车辆逐渐加速,男子体力不支,砰的一声摔在马路上。好在后车反应及时,才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目前,警方回应,两人有业务上的纠纷!
(来源:百姓关注)
从视频来看,该男子死死的拽住车辆不肯松手,非常危险,稍不注意就有被裹进车底,面临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
反观肇事车辆,左右变道,还有超车行为,丝毫没有把车停下来的意思,他似乎在害怕车外男子将其留住,无法离开。
市民发现这一幕,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担心男子的伤情,询问其身体情况,男子回复说他身体很好。
当地派出所表示,涉事司机和被拖行男子有业务上的纠纷,警方已经介入处置。
对于此事,有网友感叹说,“肯定是救命钱,不然他不至于这样,连自己的命都顾不上了。”“是不是欠款纠纷,或者借款纠纷,正常的业务往来,犯不着这样吧?”“可能是遇到老赖,好不容易碰上了,不能让对方跑掉。”
法律怎么看这事,民警介入之后,会怎么处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是经济纠纷,民警介入之后,最多只能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在其中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没有调解意向的时候,民警也无能为力。
但拖行事件发生后,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1、有网友提出,涉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是这样吗?
这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来判断,因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如果涉事司机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他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拖行男子死亡的后果,客观上也有导致男子死亡的现实紧迫危险,那涉事司机的行为,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最后男子平安无事,没有死亡,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案件的定性和既遂、未遂是对案件不同情况的评价。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和既遂犯不同的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定故意杀人罪,是否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非常特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意思是,故意伤害罪只看结果,只有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故意伤害罪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话,需要看男子的伤情怎么样,如果达到了轻伤二级就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达到轻伤二级,就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涉事司机进行行政处罚了。
最后,一个案件定性,是非常复杂的事情,究竟会定性为什么罪,要根据警方调查后的证据才能确定,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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