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已婚女子打赏男主播近百万,双方还进展为“恋人”关系……近日,天津三中院妥善审理了一起
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案情概述
杨某与妻子高某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进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
诱导
高某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
“保时捷以上你点点”“粉色嘉年华”“520红包”“竭尽全力去守护你包容你逗你开心”……
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
引诱打赏及交流话语。
根据某直播平台提供的高某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记录,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于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4月21日,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
18293次
。据统计,高某前后在孙某直播间发送虚拟道具打赏换算成人民币
高达92万余元
。丈夫杨某发觉钱款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收益
45万余元
杨某不服,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杨某诉称
,高某向某直播平台充值钱款系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
赠与行为无效
,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的
45万余元
款项。
孙某辩称
,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可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
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娱乐消费行为
并非赠与行为
天津三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法院认为,
不发生直接款项往来
。观众基于对个别主播的喜爱及崇拜,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不仅会产生不一样的特效体验,也会获得主播应邀进行的特定表演、特别关注以及其他观众的认可,自我的心理满足等,还可能获得诸如账户升级,成为直播间治理员等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因此,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性质。
线下
与孙某见面并
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
,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
基于婚外情感交往
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
22万余元
返还杨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