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余系B公司员工,居住在B公司向被告A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308房。事发前一晚,小余与同事在另一员工宿舍喝酒聚餐,饮酒后,同事将醉酒的小余送回308房。次日早上,同事发现小余从其居住的员工宿舍308房坠落至二楼平台,全身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余伤势构成左眼视力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余称其居住的308房系属A公司所有,该阳台砖砌护栏只有80cm(原告身高176cm),未加装任何安全保护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颁发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与自己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A公司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小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6万余元。
被告A公司辩称,案涉楼房落成于1988年,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于2019年才颁布施行,且案涉楼房投用至今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应按照该标准认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事故发生于小余醉酒之后,小余作为入住案涉房屋一年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知护栏情况却仍然靠近,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次饮酒的组织者及共饮人未尽到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1、房东是否履行到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若没有,他会承担什么责任?
房东没有履行到安全保障义务,房东所提供的房屋阳台不符合房屋落成时所适用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关于房屋阳台不低于1米的规定,且房东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又未安装相关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存在过错,会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若小余醉酒后在饮酒组织者及共饮人陪同下安全到达员工宿舍后出了事故,那么该次饮酒的组织者及共饮人是否还会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者和共饮者不承担责任,因为小余醉酒后在饮酒组织者及共饮人陪同下安全到达员工宿舍,小余出了事故与组织者及共饮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其他人也尽到了扶助、照顾、护送义务等安全注意义务。
3、若小余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由于护栏不稳而摔下平台,那么法院判决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小余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由于护栏不稳而摔下平台,那么法院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房东承担的责任比例会更多。小余自身责任比例会减小。
4、本案启示?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需要尽到告知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对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维修更换,对屋内的设施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及时告知承租人,定时到出租房内查看房屋状况,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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