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据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消息: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成亲后开始共同生活,后生育两女儿。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出轨,双方发生争吵,2022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2023年8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生育一男孩。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两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
三、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两个女儿满十八岁周止,按708元/月/人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两孩子的抚养费,限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当年度的抚养费;
四、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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