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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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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

案例二上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采取灵活财产变价方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案例三上海Z贸易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适用破产和解制度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例四上海W净化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坚持能动司法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五上海M桃业合作社、上海M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申请案——避免特殊行业组织破产清算,力促和解共赢

案例六上海S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以重整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七田某诉上海G餐饮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职工债权在执行中仅得到部分清偿时采用“并还原则”以确定相应破产债权

案例八上海M饮料公司诉上海X汽修厂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方式取回留置物


案例一 Y金属(上海)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危险品破产财产处置应坚持生态安全优先

案 情

Y金属(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主要从事外高桥保税区内精密电子产品的金属外壳及模具生产和开发等业务。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至2022年6月已无力继续生产经营,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对Y金属(上海)公司清产核资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留存有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线的存储槽内遗有大量的浓硫酸、浓硝酸等危险废物共计105.08吨。这些危险废物有剧毒、强腐蚀、易挥发,如不能妥善处理,不但影响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及变价处置的可行性,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浦东法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要求管理人开展安全维护工作,并指导管理人探索创新财产处置模式,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形成处置方案:一是确定由竞买人负责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提交竞买登记材料时需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二是由管理人对竞买人提交的预案、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详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法院备案并给予竞买人网络拍卖竞买资格;三是待最终确认的买受人竞买成功且依承诺合法处置完毕所有危险废物后,再由管理人退还其先期缴纳的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此后,拟处置财产通过网络拍卖顺利成交。为监督该批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法院继续指导管理人协同买受人依照预案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共同前往该公司厂区,现场与买受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厂房所有方等详细沟通,要求各方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厂区内留存的全部危险废物由具备专门资质的处置单位一次性无害化处置完毕,并出具处置结果告知函。

意 义

本案是浦东法院在办理破产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安全优先的有益实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由法院进行全流程监督,并进行处置方案、买受人资质以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结果的审查,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上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采取灵活财产变价方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案 情

上海Y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基因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2021年起,受市场环境变化、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等影响,后续融资未能成功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2年10月20日,债权人何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Y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Y科技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到的债务人货币资金仅4万余元,审核确认的债权高达4,679万元。除货币资金外,债务人名下主要财产包括2笔大额应收款,3家对外投资股权,若干实验室设备,5个商标、15项专有专利、29项共有专利、8项尚在申请中的专利及4项著作权等资产。上述财产处置存在如下困难:一是设备混杂,存管分散,如由管理人归集后处置可能发生大额的运输费用及仓储费用,处置周期较长且变价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应收款主要为对子公司的出借款,但子公司也陷入经营困境,应收款得到回收的可能性较低。三是3家子公司账面记载的净资产均为负值,如通过常规清算方式进行清理,周期较长且收回投资的可能性较低。四是专利等无形资产涉及共有情况,且相关专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专利的受众范围较窄,拆分零散处置不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考虑到债务人财产的现状和特性,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及时披露交易信息的基础上,管理人与资产买受人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以整体变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并获得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在法院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在4个月内完成了全部资产的交易及过户交割,共计回收3,720万余元并及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0.88%。2023年10月27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意 义

本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采取灵活的破产财产变价方式提高债权清偿率,加快了破产分配进程,降低了办理破产成本,提升了质效。审理中,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对特殊类型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梳理,在财产变价环节中积极贯彻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原则,适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的创新机制,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知情权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变价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整体打包处置,避免了零散出售导致的价值贬损,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极大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另一方面在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突破传统的拍卖方式进行变价,大幅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实现办理破产提质增效。

案例三 上海Z贸易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适用破产和解制度提高债权清偿率

案 情

上海Z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为主营业务的小微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8年,债权人某保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Z贸易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Z贸易公司未按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某保鲜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Z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浦东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保鲜公司遂以Z贸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Z贸易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经全面梳理调查发现,Z贸易公司债务规模不大、结构相对简单,但现存资产价值较低,预判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表达了继续经营公司的强烈意愿。浦东法院认为本案具备和解可能性,遂指导管理人与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积极沟通,阐述破产和解制度的优势,鼓励相关人员筹集资金、展开自救,促使Z贸易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初步合意。此后,Z贸易公司及时提交破产清算转和解申请书,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11月29日,浦东法院裁定Z贸易公司和解,并指导管理人积极推进破产和解程序。Z贸易公司名下20余项注册商标经网络拍卖快速变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全体债权人均可在2023年1月30日前获得清偿,其中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清偿率为 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2023年1月9日,浦东法院裁定认可Z贸易公司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Z贸易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的限制措施均已解除。

意 义

本案在挽救危困企业和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精准识别破产和解可能性。本案债务人属于轻资产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模拟清偿率为零,预计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债务人具备债务结构简单、规模可控的特点,股东留存经营主体意愿强烈,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具备议价谈判促成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二是资产快速处置与股东融资自救并进。一方面敦促债务人股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和解进程,另一方面将现存多项商标组合成资产包,通过网络拍卖快速处置,使得可供清偿资产进一步增多。通过清算转和解,债务人企业得以成功挽救,不仅职工债权及社保税收债权得以全部受偿,本无望任何清偿的普通债权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实现各方多赢的效果。

案例四 上海W净化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坚持能动司法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案 情

上海W净化设备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净化设备、环保设备维修、销售的小微企业。债权人汪某某系该公司前员工,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汪某某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与W净化设备公司达成调解。后因W净化设备公司未依约履行,汪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汪某某向浦东法院提出对W净化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W净化设备公司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针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希望保留企业继续经营的情况,合议庭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经过各方努力,历时2个月时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清偿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各债权人的债权获得100%清偿,债务人也得以存续经营。后浦东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协调屏蔽失信、限高措施,并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案件审结之后,浦东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一是指导管理人向企业提出建议,引导企业规范治理,降低经营风险;二是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企业在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助力企业诚信经营;三是走进企业听取法治需求,就企业关心的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问题,积极展开协调支持,帮助企业焕发新生。

意 义

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应当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本案通过“救”“治”并重,彰显更佳效果,在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注重破产保护,强化自行和解制度的适用。基于小微企业债权人数量少、债务规模小的特点,指导管理人加强沟通,引导各方在短期内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债务纠纷,并积极回应企业在信用修复、税务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的需求,使企业得以继续存活,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共同保护。二是注重破产预防,以能动司法护航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管理人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治理、财务制度、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风险点,向企业进行提醒和预警,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案例五 上海M桃业合作社、上海M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申请案——避免特殊行业组织破产清算,力促和解共赢

案 情

2023年7月,债权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向浦东法院申请上海M桃业合作社、上海M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该两起案件的被申请人系以水蜜桃、翠冠梨等水果、蔬菜种植为主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姚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起,合作社的水果、蔬菜种植陷入困境,特别是2022年后,合作社无法开展蔬菜种植及果树日常养护、授粉、嫁接、施肥等培育工作,严重影响果蔬产量与质量,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偿债危机。因M桃业合作社未能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50万元贷款清偿义务,M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某小额贷款公司遂以该两家合作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 理

浦东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积极联系被申请人。经查,该两家合作社名下均无固定资产,仅有向村集体承租的300亩土地上种植的果树。破产申请时恰逢水蜜桃、翠冠梨等水果即将成熟上市,市值约30万元。该两家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表达了强烈的继续经营的愿望,称其经过多年运营,已有相当规模且较为固定的客户群体,有信心、有能力弥补前期遭受的损失,但需要债权人给予偿债宽限期。浦东法院考虑到合作社陷入经营困难的背景,结合果树变现困难、水果销售具有时令性、客户资源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掌握等情况,认为应当审慎受理对于种植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浦东法院督促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积极维系客户扩大销量,鼓励合作社继续运营以偿还债务。同时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对两家合作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申请人能否及时受偿进行利弊分析,找寻到双方的平衡点。2023年9月26日,M桃业合作社、M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在浦东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收到首期款27万元后当即撤回两起破产清算申请。

意 义

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种植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续与发展更加依托于无形资产,比如市场声誉、知名度、客户关系、专业化的种植队伍等,但这些对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资源都难以变现,并且会随着清算完毕而直接归零。此外,合作社已有的果树需要定期养护与培育,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很难找到购买方,更有可能因为长期无人看管导致果树发生虫害甚至死亡。因此,对于有经营意愿的种植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注重分析其经营发展的痛点与难点,审慎认定破产原因,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本案中,通过鼓励债务人开展自救并提供支持与协调,引导债权人权衡利弊,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去“破局重生”的希望。

案例六 上海S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以重整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案 情

上海S实业公司成立于上世纪末,注册资本1亿元,主营业务为养老护理项目开发与建设,已完成某养老产业园区前期基础建设,并获得部分行政审批,但因资金链断裂、高额关联担保等问题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7日,债权人某科技公司以S实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拥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名某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人选。浦东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主体资格、S实业公司资债结构和重整可能性等要素后,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对S实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 理

为选任破产管理人,浦东法院采用任职人选、任职条件书面审和听证审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认相关各方具有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2月17日指定被提名人选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逐步推进资债调查、已知债权申报通知与审查、潜在投资人排摸、投资人招募等工作。2023年4月,管理人正式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债务人拟依托原有的养老产业基础设施,与专业养老运营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医院、研究所开展“保险+医养”合作经营,打造医养结合养老社区。5月6日,本案通过远程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除权益未受调整的职工债权组、社保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外,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组人数、金额均为100%的比例表决通过。5月30日,浦东法院裁定批准S实业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投资款已支付到位并按计划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完毕,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执行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意 义

本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实施后成功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一是S实业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其名下产业园区的前期基础建设基本完成,也曾获得行政审批,具备继续推进养老社区建设的可能性。本案审理过程中秉持重整价值最大化原则,招募具有从事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等相关背景的投资机构作为重整投资人,由其继续注资盘活原有资产,努力建设集医疗、保健、颐养为一体的医养社区。二是在重整计划提交后,指导管理人审慎认定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范围,合理设置表决分组,采用线上延时表决方式,在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中兼顾公正和效率,充分彰显重整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救治作用。

案例七 田某诉上海G餐饮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职工债权在执行中仅得到部分清偿时采用“并还原则”以确定相应破产债权

案 情

根据2020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上海G餐饮公司需向田某支付工资12,391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后田某申请执行,仅执行到10,792元。2023年4月,浦东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G餐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程序中,田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认为其应有债权扣减已执行到的款项后的余款61,599元均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但管理人仅确认田某享有职工债权1,599元(计算方式:12,391元-10,792元)。后田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G餐饮公司享有职工债权61,599元。G餐饮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就已执行到的10,792元应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原则,从工资12,391元中予以扣除,田某享有的职工债权金额应为1,599元。

审 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执行到的10,792元的清偿顺序,进而如何确定职工债权金额。工资12,391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均系独立的金钱债务,并无本息之分,应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需支付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执行到的10,792元分别在工资12,391元中予以折抵1,847.60元,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中予以折抵8,944.40元。另外,G餐饮公司经执行程序对田某进行的清偿,并不构成偏颇性清偿,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据此,判决确认田某对G餐饮公司享有职工债权10,543.40元(计算方式:12,391元-1,847.60元);确认田某对G餐饮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1,055.60元(计算方式:60,000元-8,944.4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意 义

本案涉及执行款的清偿顺序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及清偿顺序两项法律制度。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部分款项,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时,对执行款的清偿顺序的认定将影响后续破产债权的不同顺位。关于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系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及利率等进行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一项执行措施,需根据上述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该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先本后息”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若金钱债务中包含主债务、一般债务利息及实现债务的费用等,则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先息后本”确定清偿顺序。若金钱债务中仅包含主债务,例如本案所涉基本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则应采用“并还原则”按比例进行清偿,以确定原告尚享有的基本工资债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债权之金额,后通过破产法上的债权审查制度确认原告的债权性质。

案例八 上海M饮料公司诉上海X汽修厂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方式取回留置物

案 情

2022年4月13日,浦东法院裁定受理上海M饮料公司破产清算申请。M饮料公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沪牌大众桑塔纳小型轿车,因M饮料公司欠付车辆修理费,车辆一直被X汽修厂留置。X汽修厂申报债权32,147元,经M饮料公司管理人审核全额确认为担保债权,且备注“留置车辆大众轿车,在车辆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法院予以裁定确认,但未载明担保债权的类别及优先受偿的范围。后管理人与X汽修厂就留置权优先受偿范围以及取回留置车辆正当性产生争议并先后诉至法院。管理人代表M饮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X汽修厂返还案涉车辆或折价赔偿。X汽修厂则诉请确认其对M饮料公司的32,147元债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及于案涉车辆裸车和车牌额度拍卖、变卖款。审理中,M饮料公司管理人向法院代管款账户缴纳32,147元作为对X汽修厂债权的替代担保,X汽修厂则撤回了其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

审 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X汽修厂的担保债权已经过M饮料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亦将该笔债权作为无争议债权予以裁定确认。在无相关生效裁判对该笔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作出不同于管理人审核结果的实体认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无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替代担保来取回质物或留置物,在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该以质物或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M饮料公司管理人将与X汽修厂债权等额的32,147元款项缴至法院代管款账户,系对X汽修厂债权所提供的替代担保,该种全额现金担保形式足以保障X汽修厂的债权实现。此时,若X汽修厂继续占有、留置涉案车辆,不仅可能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而且可能导致涉案车辆价值损失或造成其他利益损失。管理人请求取回案涉车辆后拟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公开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合理有据。据此,判决X汽修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饮料公司案涉大众桑塔纳轿车。一审判决后,X汽修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 义

取回留置物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具有必要性、急迫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取回留置物的基本方式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允许管理人在向债权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取回留置物,既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扩大,也有利于债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本案中,管理人通过向法院代管款账户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替代担保,并据此要求债权人返回留置车辆,具有法律依据。取回留置物本身并非单纯使债务人财产得到相应增加,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两种方式均会构成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因此对于留置物的取回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考量必要性后酌定取回而非必须取回。本案中的留置物为一辆沪牌大众桑塔纳小型轿车,车辆本身残值较小,不足以覆盖X汽修厂的担保债权金额,但车辆上附属的沪牌额度虽不属于留置物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在未接管到债务人其他财产,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尽快取回留置物进行处置变价,有助于释放车牌额度的经济价值,对破产程序的推进具有现实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保障管理人能够顺利接管、处置债务人财产,另一方面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大程度发挥了破产衍生诉讼对破产清算程序的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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