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2月28日丨天宝集团(01979.HK)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7.13条,第17.02至17.04条及第17.06至17.09条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视同该等股份计划为第17.01(1)条所述的发行人股份计划。天宝电子(惠州)为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7.13条,天宝电子(惠州)股份奖励计划作为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02条及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于2024年2月28日,天宝电子(惠州)董事会(根据天宝电子(惠州)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及董事会议决(其中包括)向天宝电子(惠州)两名雇员有条件授出合共1070万股天宝电子(惠州)奖励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D(1)条及上市规则第17.04(1)至(3)条,有条件授出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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