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最大的一起诈骗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韦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这起案件涉及4000多名受害者,被骗金额高达160亿元,其中不乏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案件的始作俑者韦某来自广西的农村青年。2008年来到浙江省温州市打工,从事金融业务。
很快他发现了一个可以快速致富的机会——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随后韦某注册了一个名为“金融通”的网站,声称可以提供高额理财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他还雇佣了一批业务员,在各地进行推广和招募。
韦某的诈骗手段十分狡猾,不仅制作了虚假合同、印章、证书等证据,还利用了一些名人和媒体的影响力,编造了一些虚假的新闻报道和视频,以增加自己的信誉。
设置了一个所谓的“风险保障金”制度,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自己能够按时收到利息和本金。实际上,这些保障金都被韦某私自挪用了。
韦某的诈骗之路持续了近10年,期间他不断地转移资金、更换身份、住所,逃避警方的追查。
还用部分资金进行洗钱,贿赂收买了一些公职人员和社会混混,为自己保驾护航。另外一部分资金拿去奢侈消费,买豪车、名表、珠宝等物品,过着富丽堂皇的生活。
直到2019年11月,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集中收网行动,才将韦某及其团伙成员一网打尽。
【以案释法】
互联网虽为生活带来便利,也成为犯罪分子寻找受害者的新途径。广大网民尤其是中老年群体,要提高警惕。
接下来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此案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韦某通过自己的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以提供高额理财回报的形式,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具体定义和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规中略有差异。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在本案中,韦某通过自己创立的“金融通”平台进行了大规模的资金募集,他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理财回报,而这些投资者大多为普通公众。
从这些行为来看,韦某明显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并从事金融业务。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判定,我们还需要考虑《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被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集资。
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决于“公众存款”的具体定义。一般来说,“公众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接受公众存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韦某并未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但他通过自己的平台吸纳了大量的公众资金。
因此,尽管韦某的行为形式上与传统的银行存款略有不同,但他的行为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二、韦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应加重刑责?
1、 诈骗罪的构成
依照规定,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大小,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拘役。
根据案情,韦某通过虚假的信息和证件以及利用名人和媒体的影响力,引导公众投资,实际上是在进行诈骗,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所以韦某构成诈骗罪。
2、是否应当加重刑责
韦某的诈骗行为涉及的受害者数量多、涉案金额大,使得大量公众财产受损。
根据《刑法》对诈骗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韦某诈骗的方式狡猾、手段多样,影响恶劣,甚至对弱势群体产生严重影响。
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他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应当加重对韦某的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他人的许诺,以防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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