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加坡一名女大学生被印度清洁工强奸,此男子最终被判16年有期徒刑及接受12下鞭刑,然而在法庭上却被12鞭吓得失禁。
鞭刑,在我国古代亦称之为笞刑,作为新加坡广泛使用的合法惩戒方式,主要应用于以下六种场景:司法程序、监狱管理、军事纪律、感化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是的,你没有看错,即使在学校和家庭环境中,新加坡也允许对未成年人施行适度的鞭刑。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国刑法(并非我国五刑体系)。历史上的英国刑法一直设有桦条鞭笞的相关规定。19世纪初,大英帝国在新加坡和马来亚建立了海峡殖民地,并将鞭刑正式规范进《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中,所涵盖的罪行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强奸及蓄奴。
1965年,新加坡宣告独立,尽管如此,仍保留了鞭刑的法律条款,并对其实施范围进行了拓宽,提升了鞭刑实施罪行的最低鞭刑数量,并增加了可以执行鞭刑的罪行类别。主要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庭审医生确认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介于18至50岁的成年男性罪犯。
二、鞭数规定
(1)无论犯单罪或数罪,一次庭审中,犯人最多只能被判24下鞭刑;频繁参与庭审的,鞭刑的总计次数可能会超过24下;
(2)不满18岁的罪犯一次受罚最多10下鞭刑,且使用的藤鞭会相较一般更为轻柔;
(3)惟有最高法院有权对未成年人(未满16岁)施加鞭刑,初级法庭并无此类权力;
(4)藤鞭的直径不得超过1.27厘米;
(5)死刑犯不得判处鞭刑;
(6)鞭刑不得分阶段执行。法院认为,鞭刑需要一次性完整执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若分期执行只会给罪犯带来更多痛苦,因此决定不在鞭刑上采取分期执行措施。
三、禁止鞭刑的人员
(1)女性;
(2)年满50岁的男性;
(3)死刑犯;
(4)跨性别者:特指从男性转变为女性的跨性别女性。
四、适用于鞭刑的刑罚
新加坡存在40余种适用于鞭刑的罪行,然而对于以下罪行则强制实行鞭刑:抢劫、破门行窃、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破坏公共财产、敲诈勒索,以及签证逾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
切勿寄希望于在鞭刑过程中以变装等手段蒙混过关。首先,新加坡的行刑官均为强健体魄、身强力壮的男性,其中部分人甚至具备武术或搏击技能。其次,他们所运用的力量并不仅仅来自于手臂,而是通过伸展手臂、紧抓藤鞭,借助两足发力,挥舞藤鞭,使之产生高达160公里/小时和至少90公斤的打击力度。在鞭刑过程中,行刑官不仅全力挥鞭,同时还会将藤鞭尾部划过伤口,刮破皮肤,致使鲜血渗出。通常情况下,三鞭过后,犯人臀部的伤口便会因重叠而开始出血。
诸多经历过鞭刑的罪犯在回忆鞭笞之痛时曾描述:“剧痛无比”、“如火炙臀”、“仿若被红蚂蚁叮咬”、“犹如触电”。甚至有一位曾受过10鞭刑的犯人在访谈中表示:“那种痛楚无法言表,倘若存在一个超越‘悲惨’程度更深的词汇,那便应选择使用那个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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