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档案查询留言时间:2023-12-0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请问:案件进入到申请执行阶段,律师持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终本裁定)等法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档案查询?
答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时间:2023-12-18
您好!律师若是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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