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写了一篇《信访停诉息访承诺书是民事还是行政协议?违反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文,很多人发表了异议,认为停诉息访承诺书不是行政协议,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民事协议。
今天再来捋一下行政协议和民事协议的区别(以下内容仅为本人观点)。
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协议,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着作为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性”,另一方面也有着公私合意的“合同性”。因此,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界定,一直都是法律界的难题。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协议大量增加,引发的信访问题也在逐步增长。
行政协议的规定首先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一般来说,行政特许经营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
根据已经废止的2015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是行政协议的标准有两点:一点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另一点是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
当然,在司法实践里,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比如行政机关向民事主体购买器材,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就属于民事协议。
那么,为什么说停诉息访承诺书是行政协议呢?
第一、签订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很多人质疑停诉息访承诺书与社区、村签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最终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这种情况很常见,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签订行政协议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目标。签订承诺书的最终目的是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公共管理的需要。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体现在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的目的很直接,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就是“停诉”和“息访”,签了协议后,一般不允许再向各部门反映或者诉讼。
具有行政优益权是区别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停诉息访承诺书里也会写,如果不遵守本协议,应当退还所收钱款,等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