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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切忌 “新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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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态保护切忌 “新形象工程”

为解决长期的历史欠账,不少地方在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以恢复生境、造福民生、留住乡愁、弘扬文化。然而,有些地方罔顾当地生态本底、历史传统、自然特点等,出现了生态环境工程贪大求洋的问题。有的人工造景项目占地多、建筑体量大、运行维护成本高,导致后期设施凋敝荒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推山、削坡、填塘等破坏自然生态和乡村风貌的严重问题,落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窠臼。这些所谓的给地方财政安全运行、民生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出现以上问题,一方面,是扭曲的政绩观、发展观在作怪。政绩观错位、发展观走偏、责任心缺失,让形式主义之风难以禁止,一些领导干部追求的是短时间内出显绩。另一方面,还是没有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喜欢把看得见、摸得着的工程放在明处做,忽略地下工程。自然修复并不一定要“大干快上”,人工建设的湿地、景观并非首选,保留原生态的环境,通过自然恢复才是最佳途径。

“新形象工程”与高质量发展理念格格不入,必须坚决反对。

一要拼“潜绩”。把更多精力放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上,既要让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产生的效益看得见、摸得着,也要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生态保护之路。

二要问民计。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投资要加强民意征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千万不可决策走眼、政策走样,不能搞少数人拍板的关门决策。

三要建清单。适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负面清单,合理编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颁布在生态修复、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限制、禁止行为目录,划出红线,引导各地科学安排修复项目。同时,发布相关地方的负面案例,以供警示借鉴。

四要强监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加强项目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评估、考核、审计等工作,防止一些地方急功近利,甚至举债搞“新形象工程”。对一些已建成却不能达到预期治理保护目标的,以及明显决策错误的工程,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朱德明)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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