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管理是指一个单位的工作既受本级党委、政府管理,又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模式。双重管理可以是业务管理,也可以是干部、经费等某一方面的管理。本文主要介绍部门与地方对干部的双重管理。
部门与地方对干部的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形指上一级部门是干部的主管方,地方党委政府是干部的协管方;第二种情形指地方党委政府是干部的主管方,上一级部门是干部的协管方。
一、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包括省级税务局、省级气象局、省级地震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等部门的干部管理。
省级税务局、省级气象局、省级地震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实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也就是说,省级税务局、省级气象局、省级地震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的领导干部的任免,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省级党委政府(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二、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包括地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干部管理。
(一)地方公安机关在干部管理上以同级党委政府为主,在重要的干部任免上要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由于地方公安机关的正职由同级政府副职担任,因此地方公安机关的正职由上一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
(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主;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三)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上一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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