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园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禁燃区域和时间
(一)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放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焦园乡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春节期间禁放安排。在2024年2月1日0时至3月1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次年二月初三)期间,张营行政村和一号新村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措施
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和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城管执法、住建、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
乡直各单位、各村委会应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焦园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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