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一直是网友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导致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究竟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还是有人为的因素?在这篇文章中,我试图从比较客观角度做一个理性的分析。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当时的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几乎是没有差别的。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当时还没有养老金这个词语,称为退休金。
但那时由于在职职工的工资每月只有几十元钱,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本人的工资和工龄的比例计发的,退休金大概比在职时的工资要低10%到20%。由于当时很多企业职工的工资还要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还要高一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企业性质的变化更大。除了国有企业以外,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另外还有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按照过去的退休制度安排,退休人员退休后,退休金是由原单位发放,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出资兴办的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政策落实退休待遇。但随着老年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无法养活数量不断增多的企业退休人员。
在其他企业主体从业的人员,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流动后的工龄无法累计计算,也没有哪一家企业会为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所以除了国有企业以外,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都是没有退休保障的。
为了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形式,退休制度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出台的。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全新的退休制度,即只要职工在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管是在什么样的企业工作,都能顺利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上介绍的就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大背景,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随着社保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中,除了基本的退休费以外,还存在大量的退休生活补贴,这就导致了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还是低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就是大家所说的退休制度的双轨制。
退休制度的双轨制导致新的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提高。在2014年10月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并以国发(2015)2号文件正式发布了改革决定,文件虽然是在2015年发布的,但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制度层面来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是根据社保法的原则制定的,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不大,最大的差异就是将职业年金作为强制缴纳的范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大家希望通过退休制度改革来缩小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金差距的目标没有达到,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老制度和新制度办理退休的差距也是比较大的。
本来养老金有差距是正常的,其实就是在企业内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也是存在差别的。从产生差别的原因来分析,不完全是制度设计导致的,主观因素要大于客观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行业的结构性特点问题。如果把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行业,那么在企业中还存在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在其他所有制企业中也分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之间由于发展不平衡,利润空间不一行,职工在职时的工资差距本身比较大。在职职工的工资就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的差距是导致养老金差距大的主要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工作性质问题。工作性质是决定工作岗位是否稳定,收入是否稳定的问题。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到退休,都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作和收入都是最稳定的一个群体;排在第二位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虽然也是劳动合同制,但员工总体上的稳定性是比较强的。
稳定性是决定工龄长短的重要因素。工龄就是缴费年限,体制内的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从缴费年限来比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基本上都能达到30多年到40年。而在民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稳定性差,退休时缴费年限20年左右的占了多数。
第三个因素是企业的法律法规意识问题。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低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在实践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能够认真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实际工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民营企业由于企业的主体是老板,老板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按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即使在职时的工资比较高,但缴费基数还是按照最低的60%缴纳,这是导致民营企业职工养老金比较低的根本原因。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来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稳定,工资不算很高但稳定,国有企业职工工作稳定,工资待遇好,所以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总体上养老金差距不大。
差距比较大的主要是民营企业退休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既有行业因素的影响,也有工作稳定性导致的缴费年限不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的缴费指数差异等。这不是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主观因素产生的问题更大。
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差异大的问题,不是要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而降低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差异永远是存在的;而要人为地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金也是不现实的,毕竟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一是确保所有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权利。要确保这种权利,就是要修改社保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制度上制定严格的保障措施,确定在体制外工作的职工有一定的话语权,监督权,确保其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保障。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目前社保法的部分条款要按照现在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行修改,特别是处罚条款要完善。比如不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的,处罚力度要大,政府部门监督力度要大,彻底改变现在职工不敢维权,无法维权,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三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从表面上看,现在好像制度是完善的,制度是平等的。但在制度执行中的不平等是存在的。比如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比较低,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罚成本比较低。在民营企业中,缺乏为职工说话,为职工维权的机制。企业的工会成了摆设,各级工会组织作用有限等,这些都是导致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
四是改革养老金计算办法。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统一的。在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大背景下,建议统一全国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全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以上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分析了各个群体之间养老金差异存在的因素和解决办法。这是一篇深度分析的文章,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也希望网友们充分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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