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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益阳市资阳区法院相继审结了两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在资阳区某KTV内,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从中非法获利。同年9月,被告人唐某在所经营的KTV,先后招募多名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
“一开始KTV是正常经营,但是赚不到什么大钱,再这么下去店都开不下去了,就动了歪心思,就开始招一些小妹妹了……”一句简单的话道出了唐某犯罪的原因。但经营惨淡绝不是犯罪的借口,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舒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过早步入社会,涉世未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更是薄弱,此时家庭教育和社会、司法保护都同等重要。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强化其自我防范意识,警惕“高薪”陷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范落入坏人的“魔爪”。
此外,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外出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二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三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四 )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五 ) 赌博; ( 六 ) 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七 )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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