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含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
大家最为关注的就是有的人退休时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的人退休后不但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有过渡性养老金、增发养老金、调节金等。从表面上看,养老金的种类似乎不统一,感觉有点乱,很多人也闹不明白,看不清楚。
要理清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有哪些内容,这既有地区之间的因素,也有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等因素的作用,再加上各地在过渡期的规定不同而导致的。
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在(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哪些人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哪些人有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指国发〔1997〕26文件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这部分人由于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其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也要体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过渡。但对于过渡性养老金从哪一年开始计算,怎么计算,这个决定权是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同时要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我国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1992年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基本上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对于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由于没有实际缴费,个人账户没有钱,因此会损失掉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于是国家就想了一个办法,凡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用于弥补个人账户减少而损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很多人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虽然从2012年开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有部分国有劳动合同制的职工,由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他们从进入国有企业工作开始,就要缴纳养老保险。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初,全国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不统一。个人账户建立之前,虽然也有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也要计入一部分,但个人缴费计入部分只有4%,再加上缴费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利息收入很低。
对于这部分人如果只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那是非常吃亏的,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各地在实践中,开始探索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凡是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要与视同年限一道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以弥补个人账户偏低,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少的损失。
随后各地逐步完善了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要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范围。多数地方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凡是1996年1月1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都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也有的地方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是1998年7月1日,凡是1998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都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比如广东就是如此。
综上所述,各个地方之所以会规定,凡是个人账户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而出台的实施办法,也是为了弥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因为缴费基数低,个人账户偏低而导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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