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关系千家万户,一旦泄漏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提醒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过节不忘安全,严格落实燃气安全各项措施,丰泽区向社会公布三起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回顾:2023年9月14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饮店厨房内使用瓶装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在期限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丰泽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事故,重在预防。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及员工、顾客的安全,请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二
案例回顾:2023年10月17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泉秀街道宝洲街两家餐饮店存在用气环境差、未挂设或未填写“燃气安全公示牌”等问题。经查,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经营者要加大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严格落实“随瓶安检”要求,紧盯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道、燃气浓度报警器、燃气阀门等关键部位排查隐患。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安全。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三
案例回顾:本月3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城东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在其经营场所存放7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带气实瓶,气瓶容积合计3.04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涉案供应站属于三级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44个。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涉案燃气供应站违规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可以看出部分燃气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下,这起案件的处理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敲响了法律的警钟。建议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学习并遵守燃气管理规范的同时,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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