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仅有转账凭证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很多借钱行为
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
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
没有书面借条
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
没有借条
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
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
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法官建议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 源:“普洱融媒”微信公众号
孟连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谢鑫莹
责编|董俊华
编审|岩三卡
投稿邮箱:ynmlt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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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0.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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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建国家卫生县,人人有责,人人受益
7.美好生活靠我们创造,创卫目标靠大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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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我做起,积极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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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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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花缘芳香而美丽,人因文明有魅力。
9.城市因你我而文明,生活因你我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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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搞好环境卫生,消除四害孳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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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标语
7.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
8.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黑恶必除,除恶必尽。
9.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10.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民参与扫黑除恶。
11.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铲除黑恶,构建和谐。
12.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净环境,保稳定,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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