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员工承诺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就是放弃所有赔偿吗?

分享至

离职的时候,签订的离职协议上约定:“给予员工一定的金钱后,就再无争议或者员工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员工能反悔吗?如果员工以后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能得到支持吗?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要是自愿订立的,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往往企图通过,离职协议“双方再无争议”,这样的免责条款,一次性解决与员工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包括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那么,这样无争议的离职约定,是否就可以视为双方就涉及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都不存在任何纠纷呢?即使离职协议中对应该支付的款项没有进行约定,是否应该理解为员工主动放弃呢?

下面我就对几种常见的情形进行逐一分析:

付费解锁全篇
购买本篇
《购买须知》  支付遇到问题 提交反馈
相关推荐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