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编佥人户养马,最初由设在滁州太仆寺的监群管理,洪武二十八年改由州县管理。洪武中,“既废牧监,始令民间孳牧,有司提调。其时养马止江南、江北”。
南直隶府州的养马负担自此开始。南炳文认为这是一种“沉重徭役”,其“与南方人民被迫提供漕粮一起,成为明代的两大问题”。
“每马各就原定户内选丁多者四户充马头”,马头的负担较重,遇到绝户仍需从原来人户内佥派。
造成“有马头消乏告替,吏胥卖富差贫。每一马事故,一夫被勾,贴户数家俱无宁息”的结果。除马户之外,驿递的水马夫亦以人户田粮均派应役,负担亦不轻。
据万历《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市民马户,俱系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市居人民,编发凤阳、河南、陕西、北平等处紧要驿分当站”。
其负担是百户左右需要负责一匹走递驿马。下文谨分别从丁田派役和马草征派两方面来具体看民众的负担。
丁田派役。洪武十六年,令苏、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顷之上者,出上马一匹。三十顷之上,出中马一匹;二十顷之上,出下马一匹。”这种佥编夫役是以田为标准的。
永乐二年,江西八府民众充马户的标准是“粮五百石,佥上马一匹”,南直隶的标准则显然更高,“民粮五百石以上,买上马二匹,四百石以上,中马二匹;三百石以上,下马二匹”。
因为负担过于沉重,“民粮不敷,又将大小人户官粮编凑,每匹马有编贴四五十家、多至三百家者”。
南直隶最初的养马,江南十一户负责一匹,江北凤阳、庐州等府及滁、和二州则一户负责一匹马。
到洪武二十三年,“命江北民增至五户养一马”,其负担有所减轻,但仍需在补助之下购买种马。
嘉靖《寿州志》云:“洪武初,每家养马一匹,岁纳一驹。三十二年,始定五家共养一匹,纳一驹,缺驹者纳钞七百贯。”
如果此说属实,则确定五家一马的现状是洪武二十三年诏令发布后近十年的事。
然而该诏令是面向包括寿州在内的江北发布的,且嘉靖《寿州志》后文亦言“二十八年革监群以属有司”,说明“三十二年”当系方志编纂者对于“二十三年”的手误。
另据《国朝典汇》记录,江北人户会再得补贴300贯。宣德时期进一步明确每户丁多者养母马,丁少者养儿马,“定每户五丁养骒马一,三丁养儿马一”。
到弘治七年,准许朋养,“各择一丁近上者领养,为马头,余丁贴办”。
朋养虽然有可能减轻人户的负担,但却是在论丁领养的前提下,“丁及数者与之,不及数者足诸他户,不问其愿与否也”,政策实行之初的强制和困苦的意味更浓。
马草派征
据嘉靖《泾县志》载,我朝赋税之目,一曰夏税,二曰农桑税丝,三曰秋粮,四曰马草,五曰民粮,六曰盐课,七曰军需,八曰岁办,九曰劝米。
有常额之赋,有会计之税,皆据近行者备载焉。马草竟然位列秋粮之后,盐课、军需、岁办等项之前,足见其地位之特殊。
然而,洪武二十五年三月“罢民间岁输马草,各州县的马草供应又从何而来?
对此,北直隶是通过派遣卫所军夫打草来解决问题,“宣德以来,通命在京在外军卫有司量派军夫采打,置场收纳,与民纳草,相兼支用。”
其他相关物料则先由输贡改为征纳,再行折征。其中,草束大约是每束折纳钞5贯。南直隶的做法与北直隶大体相近,这可以从具体的折纳比例来进行反推。
彭信威根据实录和会典的记载,指出宣德七年宝钞官价已跌至洪武九年的1%,即1贯折铜钱10文,所以北直隶1束草约折纳铜钱50文。
正统时,宝钞折价虽然理论上无差别,即北直隶草束每束折宝钞1锭,仍相当于5贯,但同期南直隶每束纳银三分显然更低。
其后,草料价格较为稳定。100多年后,毛伯温强调不当吝啬马草而致马匹倒死,其时草料价格是每日银3分,可知每天每匹马约耗草1束,折征负担不轻。
从正统时期开始,普遍实行马草折纳。正统六年,“苏常诸府岁供南京马草,溯江西上,风涛阻恶,最为患苦。今令赍价,就彼地方易草而纳。”
正统九年,“令各场改用草束,止许殷实军民中纳”。正统十四年,令“愿纳本色折色,各从民便,不许一概征银”。
景泰五年,“令浙江嘉、湖并应天,直隶府州草束,原纳折色者照例征银解京。其存留之数,每包束折米豆五升,于用粮处所收积。”
成化时期则多了许多完善折纳收买制度的具体条文,规定了起运与存留中本折色的不同。
滁州的马草负担是1700多两银子,“原额解京马价草军饷等银一千七百一十九两四钱八分七厘,每田一小亩征银一分三毫七丝七忽”。
寄庄田也被纳为摊派对象,“十九年,令镇江府寄庄与实在民田,一体均纳养马草束。”从账面看,每亩均摊银1分多,其负担不算特别重。
日常养马实态。南直隶民间孳牧分布于从北部淮安府、凤阳府到南部宁国府、广德州一带,其日常养马状况可以概括为“散养与荒废”。
这种状况在养马人户因住地远而不到指定地方放牧以及马厂被地方势豪侵占等事例中均有所反映,如洪武中设立的18所宿州马厂。
便是“马俱散养民间,不便刍秣,厂地多为豪右所侵,亦有佃种者岁纳租银贮官”。
又,景泰、天顺、成化间,句容相继修筑永乐间开设的牧马草场24处,“至弘治三年,知县王僖、主簿李滋亲临各场丈量亩步,筑埂立墩,界限秩然,民不敢侵。”
而重修马厂和定界的努力,足以从侧面说明草场和马地渐渐为人所侵占。所谓“亦有佃种者岁纳租银贮官”,正是地方对于这种“散养与荒废”的承认与接受。
以致“国初设群牧监,管理孳牧厂场,后监革厂废,其场佃于民间”。即便是军牧,谢汝仪也目睹了“军士逃亡,马匹倒死。虽有下场之名,殊无牧放之实”的情形。
对于此,明廷采取了以下两阶段政策:第一阶段是先进行清查,然后交给养马人户轮种,即“就近分拨与各卫养马人户”。
如成化二十三年,并吊取赋役文册到官,从公逐一查勘。原额草场各若干,坐落某处地名,顷亩若干堪以耕种,并高阜低洼不堪各若干。
递年群长、马户曾无在彼牧放马匹,有无征收子粒,何年项下之用,及曾否被近侧豪强军民侵占,分别上中下等第。
将高阜低洼止堪牧马地土责付养马人户轮流管顾,牧放中间果有肥饶地土,即今空闲堪以开垦成田,照例看验顷亩,拨与有力马户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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