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一项建筑工程合同中,有发包方就有承包方。两者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同当事人但都为建筑工程服务。那么,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网友咨询:
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律师解答:
1、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2、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4、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发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姜丽娟律师简介
姜丽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自己的专业团队,业务涵盖合同、经济、交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了大量,京津地区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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