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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第四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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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规定”等

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第四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向社会发布:

2023年第四季度,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29件。其中院领导记录报告12件,占比41.4%。

三个规定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三个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想社会公开:

(一)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建议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后果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供稿:综合业务部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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