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太奇葩了!”山东泰安,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多年,在此期间,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没想到在怀孕期间,还外出开房,结果导致羊水破裂,最终造成羊水栓塞离世,为此,其丈夫将男子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
黄女士居住于山东泰安,多年前经人介绍与邻村的陈先生相识,两人年龄相当,而且性格相符,很快便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黄女士一共为陈先生生下两个女儿,为了维持家庭的开销,二女儿出生后,陈先生选择外出打工赚钱,而黄女士则在家中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和老人。
对于生活在现代农村的妇女来说,留守在家可谓是正常现象,许多家庭都和黄女士家一样,男人在外拼搏,女性则留守家中。
然而,大部分的妇女都能经受住丈夫不在身边的寂寞夜晚,可黄女士却忍受不住。
在丈夫外出期间,黄女士与同村的何先生建立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经常会趁着周围村民不注意,到城区的宾馆开房寻欢作乐。
多年以来,两人就像是地下工作者一样,虽然屡次偷腥,可却从未被人发现。
而另一边的陈先生几乎每个月都会回来几次看望妻子和孩子,在此期间,黄女士再一次怀上陈先生的孩子。
看着妻子的肚子一天比一天大,陈先生可谓是喜笑颜开,外出赚钱的动力也变得更加强烈。
作为即将生产的孕妇,黄女士原本应该在家中安心等待生产,可黄女士却并非如此,即便是在怀孕期间,也会定期和何先生一同外出偷情。
一天中午,黄女士再次接到何先生的电话,邀请其一同到县城逛街。
面对着情人的邀请,黄女士专程将两个孩子送到公婆处,随后坐上何先生的汽车驶向县城。
对于何先生的想法,黄女士自然知情,在到达县城后,何先生径直将汽车开往一处宾馆楼下。
随即黄女士和何先生一起下车进入宾馆客房,对于宾馆老板来说,这两人已经是宾馆的常客,而且每次仅仅居住一会便会离开。
所以在入住前,宾馆老板并未登记两人的信息。
进入宾馆后,何先生一把将黄女士扑倒在床,然而,这一次黄女士却鲜有的表示拒绝。
黄女士表示:今天身体不适,希望能够躺下来稍作休息。
面对着黄女士的要求,何先生并未采纳,而是不顾黄女士的感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然而,在此期间,黄女士却突然口吐白沫晕倒在床,这可吓坏了何先生,可是目前两人系偷情,何先生并未采取报警,而是喊来自己的好友毛某前来相助。
毛某到场,也是无计可施,万般无奈之下,何先生才拨通急救中心的电话。
可此时已经错过最佳治疗时间,经过医生诊断,最终断定:黄女士系羊水栓塞而死。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一般砸在陈先生的身上,为此,陈先生将何先生和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妻子意外死亡的责任。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黄女士有夫之妇却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黄女士明知自己是有夫之妇,却依然和何先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当减轻何先生部分责任。
2、黄女士已经表示身体不适,何先生执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黄女士提出身体不适,拒绝发生关系,何先生却不肯,因此存在重大过错造成黄女士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宾馆未尽到登记义务,造成这一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宾馆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入住宾客进行登记,可老板却以两人是熟人为由未经登记,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黄女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何先生和宾馆负责人也同样无法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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