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总公司签了合同,分公司能负责收款开发票吗?一起来看看!
总公司签的合同
分公司能收款开票吗?
提问:如果由总公司签了合同,分公司能负责收款开发票吗?
国税总局12366曾经有这么一个提问: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而公告中有四个关键点:
1.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2.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是其他服务) ;
3.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4.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了上面四个关键点,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就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其他公司可以吗?
除了建筑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一般是不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并且,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也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发票问题
如果由总公司支付了货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问题,曾做过明确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独立、非独立核算
相关账务处理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相关账务又该怎么处理?
1、非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具体为:
1.通常无须做账,如有需要,可以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表等报表。
2.取得的所有收入返还总公司,由总公司核算、开具发票等。
3.发生的成本、支出、费用等票据全部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分公司取得票据后向总公司报销。
总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总公司拨款
借: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
2)分公司报销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备注:涉及分公司的其他科目可设下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2、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独立核算要求总分公司分别建立会计账套,均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各自根据自己实际经济业务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1)总公司向分公司拨付启动资金、日常经营借款等资金
总公司拨付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分公司收到资金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存货(跨县(市))
总公司调出商品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公司收到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可以看出,独立或者非独立核算,只是看企业是否满足会计核算上的相关要求,与税务层面完全没有关系。
而企业所得税则要分情况:
如果不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分公司无需进行申报。
如果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先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然后再将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公司,分公司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只不过分公司填写的所得税申报表数据很简单,不像总公司那样要填写很多表。
常见的税务问题
1、“独立核算”就需要单独纳税、“非独立核算”不需要单独纳税,可以这样理解么?
答: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2、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3、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分公司可以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能!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
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可以成立子公司,分公司不能这样申请,税务机关也不会批准。
5、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6、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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