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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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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

Q

为什么通过调解解决此类纠纷比判决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A:妥善化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不仅要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更要弘扬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本案充分协调各楼层居民利益,倡导邻里之间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类纠纷,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使双方服判息诉,握手言和,能够妥善化解纠纷,这也是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与体现。

涉中小微企业善意文明执行案

Q

日常执行工作中,天桥区法院是如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

A:天桥区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具体执行工作中,注重通过能动执行,将上级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具体做法有: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解难,坚持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二是在不影响债权实现、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采用相对灵活的执行方式,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物尽其用。三是关爱弱势群体,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将执行服务“送上门”,让司法温情“暖心坎”。四是创设集中约谈制度,通过将涉民生案件的被执行人集中传唤至法院,统一释明权利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

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Q

本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什么考虑?

A:本案中的古墓葬经鉴定是战国至汉代土坑竖穴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它传承了历史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它不仅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子孙后代。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位于黄河流域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内,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珍贵的黄河历史文化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丘法院依据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济损害价值,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能修复被破坏文物,也能更好地教育和警示社会公众不触碰文物保护红线,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章丘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努力为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分装销售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Q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系列纠纷案件,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有什么有益经验可以推广?

A:近年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等群体性诉讼增多。针对此种情况,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实施“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诉讼的引领作用,选取具有共性事实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裁判,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做出“示范判决”,发挥“首案裁判”的示范作用,为其他案件提供相应参考,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在此基础上加强“类案调解”力度,以判促调、以调解纷,妥善、高效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群体性纠纷,实现办理一案、促治一片的良好效果。

率先推行“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有效释放市场资源

Q

不动产“带封过户”处置模式,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有哪些优势?

A: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确定。降价起拍虽有利于提高成交率,但成交价格可能相对较低,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受偿,被执行人也将面临大额的未完成债务,“带封过户”模式是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家,可直接避免因降价起拍导致的房屋贬值问题,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清偿金额最大化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其次,司法拍卖需要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的流程,拍卖过程中需要公告,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带封过户”模式只需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解封程序即可完成交易。

再次,“带封过户”模式充分调动了被执行人的解纷积极性,通过自行处置可以有效化解、吸收债务人对于司法处置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解决被执行人不认可拍卖价格、不配合腾房等执行工作在传统司法拍卖中的难点。

打造家庭教育指导站 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一片“晴空”

Q

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A: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分为应当开展及可以开展两种类型。应当开展的案件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防止因离婚纠纷产生的矛盾进一步伤害未成年子女或在离婚过程中及事后错误的教导或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导、阻止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教导等情形的发生,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工作。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有:涉及伤害、性侵、绑架、拐卖、拐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试点“公益清算”制度 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Q

作为“公益清算”试点法院,长清法院是如何提升“公益清算”办理效果的?

A:长清法院为推动“公益清算”制度落地见效、开花结果,释放机制活力,坚决扛起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凝聚工作合力,画好“同心圆”。积极争取长清区政府支持,成立“长清区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二是选优配强团队,组建“生力军”。“公益清算”审判团队由院领导牵头带队,配备两名资深员额法官,加强针对性学习培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竞争谈判等方式,选定了12家中介机构并建立公益清算管理人库,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将一定数量案件一次性指定同一机构集中办理,提升工作效能。三是加强科技赋能,跑出“加速度”。案件移送审查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企业并发布公告,同时,利用司法大数据系统对清算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十五日内裁定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健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 持续深化府院良性互动

Q

什么是“1+3+N”行政争议化解体系?

A:2023年10月,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济南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了《济南市加强府院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在该方案中,首次提出了“1+3+N”行政争议化解模式,“1”即一条主线,建立行政争议全链条化解机制,“3”即三项制度支撑,各部门多元化解全过程参与、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以及行政诉讼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N”即各级各部门承担行政争议化解的主体责任,最终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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