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补充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除了要对双方关系状态的考量以外,还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这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即使有事实婚姻,在1994年也需要补办登记,否则将要按同居关系处理。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时代,法律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和刑法对于“婚姻”的定义是不同的。如前所述,民法典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两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婚姻编的有关规定。但是不同部门法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法上对于重婚罪中“婚姻”的认定是不限于法律婚的,重婚罪并不排除事实婚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4)两个事实婚的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是否构成重婚罪,还要从证据层面考量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即是否属于事实婚。有关证据包括:邻居、家人、朋友甚至保安等的证人证言,产检、分娩等含有夫妻信息的医院资料,孩子的落户资料和结婚喜酒等其他证据。
部分内容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鹿文通 审核:战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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