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试用期遇到长病假,用人单位可以中止试用期吗?
「法律解答」
部分地方可以。
肯定观点认为,试用期属于不可变期间,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至试用期期满之日,倘若劳动者因病长期请假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实现考察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不利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的过程,也会导致用人单位用脚投票,即在试用期未届满或届满时以劳动者长期请病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反而会使得劳动者雪上加霜处于更不利的局面。故倘若在试用期期间引入中止是可行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浙江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规定: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明确了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办理中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故双方倘若在试用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上海二中院便对此持有肯定观点。
试想一个员工如果入职后即请病假,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如此时认为双方试用期已满,不得对其再行考察,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试用期应当是劳动权利义务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考察期,也应当存在可以中止的情形。而本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如遇请假或节假日可以顺延,该约定亦符合上述立法精神。
参考案例:(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9号
最高法结合在疫情期间发生纠纷的实践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处理机制,对此情形亦没有反对。其精神与肯定观点具有一致性,即用人单位无法实现考核目的而中止是可行的。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 ) 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 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 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科学设置司法辅助岗位,深化落实基层法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 人民法院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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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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