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期,温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口腔门诊部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化验室电脑显示患者陈某的检验报告单,化验室内未见检验人员。经初步调查,上述检验报告单为护士汤某出具。该门诊部涉嫌使用未取得医学检验资格的汤某从事抽血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其开具监督意见书并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医学检验资格的汤某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行为,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卫监提示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分为医、药、护、技4类,包括执业医师、药师(士)、执业护士、检验技师(士)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需从事相应专业,医疗机构要加强本机构卫技人员的管理,对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来源:浙江卫生监督 温州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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