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霸占房屋6年,法院只好强制执行 租客:给我5年房租我就搬。
王女士有一套房子,六年前被保安租给了一位腿脚有残疾的黄大叔。后来王女士想收回自家的房子,用来他用。王女士请法院强制执行,租户黄大叔表示自己年龄大腿脚不方便,没有住处,除非王女士和保安给他五年房租他就搬。
王女士称的房子六年前被保安租给了一位腿脚不便的黄大叔。如今,她打算收回房子自用。然而,黄大叔坚决不愿搬离,除非王女士和保安支付他五年的房租。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女士如何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房子的所有权属于王女士,而保安只是负责管理。因此,保安与黄大叔之间的口头卖房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由于保安和黄大叔的协议并非王女士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行为无效。黄大叔应当归还房子给王女士。
其次,如果法院已经判决黄大叔在十天之内归还房子并搬离,但他拒不执行,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如果被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大叔虽然年纪大、腿脚不便,但这并不是他拒绝执行的合法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身体或年纪为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子。一方面,她可以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而保安没有卖房的权利,因此与黄大叔的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如果黄大叔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王女士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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