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枉法裁判,很多冤假错案受害人一定恨之入骨,甚至出现当事人持刀进入法院,见穿制服就杀。为了减少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强烈建议当事人首先应当学会合法正当维权,拿起法律武器把他们送进监狱,而不是自己亲手拿刀拿炸药以命换命。当然也许有一些受害当事人四处维权碰壁,产生了绝望和巨大仇恨。靠教育已经没用了,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加大反腐,杜绝一些法官中的害群之马把“法院”当作犯罪的天堂,从而实现减少引发恶性事件的根源。
好了,回到本文主题,如何认定合议庭法官共同犯罪?
合议庭作出枉法裁判,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
第一种情况:合议庭成员法律观念淡薄,不敢坚持原则,明知他人实施枉法裁判行为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出支持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合议庭成员责任心不强,未参加庭审,评议“走过场”等,导致合议庭形同虚设,审判形式成了“独任审判”,犯罪人有了可乘之机。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欺骗合议庭成员”多为此种。
其中第一种情形实际上就是徇情枉法,对自己支持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有共同枉法的故意,应以共同犯罪追究。第二种情形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入刑条件,但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枉法裁判的认定和控告,请关注并阅读我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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