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男子走出拘留所后,不服气,将警方起诉到法院。男子提出,他到足浴店是进行按摩,支付的150元也是按摩费用,并非警方认定的嫖资,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去年6月,他下班后路过一家足浴店,心痒难耐,遂进到足浴店放松。
对此,王某解释说,他在足浴店里,接受的是正规的按摩服务,不是违法行为。
这天,店员为王某服务结束后,王某支付了150元的费用,然后乘坐出租车离开了足浴店,扬长而去。
此后一直没有发生异常的事情,直到两个月后,派出所突然打电话给王某,称其存在嫖娼嫌疑,让王某到派出所来一趟。
据了解,警方是在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发现王某在该足浴店的消费记录,于是顺藤摸瓜,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王某接到派出所的传唤后,抱着侥幸心理,来到派出所。
在王某看来,事情都发生了两个月,他都不记得店员长什么模样了,警方拿他也没有办法,结果进到派出所,当天就没能出来。
警方经调查,认为王某支付的150元,是进行手y的违法行为,这150元属于嫖资,然后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按理说,王某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但不知道王某是不懂,还是其他原因,王某没有申请暂缓执行,而是在执行结束后,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被驳回的基础上,提起了行政诉讼。
之后,王某在法庭上,与警方的出庭人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第一次交锋:
王某提出:当天他只是去按摩,支付的150元,也是按摩费用,并非警方认定的嫖资。
警方当即反驳说,事发区域,没有正规的按摩店,而且该区域系卖淫的高发点。
同时,警方向法庭提交了询问笔录,该笔录中王某承认了他的违法行为,且询问笔录有王某的签名。
第二次交锋:
王某提出:他有高度近视,稍微远一点的距离,都不看清楚,警方对其进行询问时,扣留了他的眼镜,他没能看清楚笔录上写的什么。
警方不认可,当即指出笔录中的签名,字体书写工整清晰,不存在王某说的,看不清楚笔录写了什么的情况。
第三次交锋:
王某提出:民警在办案的时候,对他说“承认小活”“交个罚款就可以走”。
王某认为,民警在诱导、骗取他供述嫖娼,而且让他辨认失足女的时候,民警暗示他辨认“6号”。
警方抗辩说,失足女指认了王某,王某也指认出了失足女,辨认记录有王某的签名。
第四次交锋:
王某提出:他从进入足疗店支付完费用,到乘坐上出租车离开足疗店,不超过4分钟,他没有嫖娼的故意和时间。
这一点,和王某自认的按摩,是相违背的。什么按摩只要不到4分钟?
警方表示,失足女说,他们都是先发生关系,后支付费用,王某说的先付费再按摩,与事实不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警方认为,王某嫖娼证据确凿!
第五次交锋:
王某服软了,王某提出:即便警方认为他有通过手y的方式实施嫖娼,也属于情节轻微,应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没必要进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他们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已经考虑到情节轻微,其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是询问笔录,实践中,警察在询问完之后,都会让被询问人签一个,“我已看过,与我所说的一致”。
这时候被询问人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看,如果有与你所陈述的不符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进行改正。
当然,也可以拒绝签字,拒绝签字之后,警察会在笔录上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并由办案人员签名。
这样的笔录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院查看了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王某在询问笔录供述中,对细节进行了清晰的描述。
如果王某没有做过,又怎么能描述得这么清晰呢?
法院认为,王某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应该知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后果,王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警方的主张,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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