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也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为防止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违法腐败现象,我国规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而当场收缴罚款却是一种例外。那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律师解答: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律师补充:
罚款缴纳有哪些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
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高金峰律师简介
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法学学士。曾担任数家规上企业法务负责人。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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