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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因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还延长两次侦查期限。我家闺女是在校法律系学生,就以家属的名义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想到检察院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说你申请对羁押于xx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x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查了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从这个条文,我们看不出又怎么可以不立案?
吴国雄律师/深圳(customsattorney ):
1、近亲属可以提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依据是《人民检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2、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立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四)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七)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八)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九)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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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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