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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 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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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在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正。今年9月正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为了指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公平竞争,让消费者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七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02.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包括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包括经营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经营者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0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后果及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进行赔偿。而且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部分情节非常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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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丨 昆明司法行政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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