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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获奖论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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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1月15日至16日,由河南省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在信阳市新县大别山干部学院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苏区新时代法治建设。论坛期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肖建华、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郝铁川等知名专家围绕论坛主题分别作了主旨报告,7名获奖论文作者作了交流发言。

现对主旨报告及部分发言内容进行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余辰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婚姻、教育与劳动:苏区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时,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与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是苏维埃中央政府首先从根本大法上保障了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而《婚姻条例》的颁布使深受封建压迫的妇女群众获得了婚姻自由权利。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设立的目标就有解放劳动人民,自然就包括要实现对数量庞大且具有新兴革命力量的劳动妇女的解放。

共产党人意识到妇女的解放不仅仅要推翻妇女身上受到的压迫,使妇女拥有人身独立,摆脱旧式婚姻制度的束缚,将广大妇女群众从落后的旧制度中解放出来,唤醒妇女的人格独立和自觉意识,通过教育与劳动让妇女参与到生产劳动中来,参与到革命斗争中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逐渐让工农妇女从历史客体走向历史主体。

通过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苏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之旧社会得到大的提升,革命时期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走向了解放之路。中华苏维埃领导者从多维度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中丰富了党的群众实践理论,党将妇女解放思想与政权建设实践相结合,更为后期党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朱迪文

江西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红色法治文化:发展、内含和时代价值》

红色法治文化,对其概念内涵而言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以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夺取国家政权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红色法治历史和红色法治精神;对其价值内涵而言,红色法治文化体现的是红色革命时期中的法治精神、红色血脉;对其价值外延来说,它是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治理论结合中的价值凝练。红色法治文化的萌芽发于党的成立时期,苏维埃政权时期已具有雏形,并于陕甘宁边区时期发展成型。用历史的视角审视红色法治文化的内涵,论证分析出其具有人民性、政治性、革命性等深刻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机制,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探究红色法治文化的时代价值,在新时代的中国,红色法治文化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输入红色血液,红色法治文化对增强法治文化自信、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擦亮法治人才底色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地位。

我们要正视红色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在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交汇点下,发扬我们的文化传统,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填补我国的文化阵地空缺,以红色法治文化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源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输入红色基因与血液。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对红色法治文化进一步发掘和宣扬,提取其中的精华,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发展的深厚历史底蕴。

胡伟

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中央苏区司法权力体系构建的张力与界限》

中央苏区司法建设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她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建立新型司法体制机制的尝试,也是建国后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的直接源头,就其司法权力体系的构建来讲,可以说是建国后司法权力体系结构的初步展示。

虽然说中央苏区乡村旧权力体系、革命群众的文化素质及工农民主政权自身的幼稚极大地牵制了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权力体系建设,但苏区工农民主政权能基于民主司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不断提升革命群众的思想觉悟、纠正自身政策的偏差,以农民协会的形式组织广大农民与原有乡村相权力体系展开斗争,顺应根据地革命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司法权力体系结构和权力配置,显示出工农民主政权在司法权力体系构建方面的巨大张力。这种实事求、因时权变的做法对我们当今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如何协调各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运行?司法如何应对当前复杂的社会结构形态?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坚持司法工作的原则性,也要注意司法工作的灵活性相,更要赓续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便民、保障人权的红色司法传统,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品格,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

高璠

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司法局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存在认识不足、基础不扎实、法治素养有待提升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宝鸡市太白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总结形成人民调解“八到位”工作法,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主要抓四方面工作:

一是把准调解工作方向。各级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政治建设和调解工作深度融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二是提升矛盾调解质效。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对排查发现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析研判,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综治中心等部门稳控疏导化解。注重运用“背对背”“冷却降温法”等调解技巧,出台司法所、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三所联调”实施办法,有效联动,提升调处成功率。

三是构建科学网络体系。健全县镇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推动设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市场监管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四是壮大专业调解队伍。积极吸纳具有政法背景人员、退休老干部、大学生加入调解员队伍,采取交流研讨、案例评析、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调解技能培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聘用考核、等级评定、薪酬待遇等制度,进一步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周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苏区红色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现状检视与完善进路

保护苏区红色资源是传承和发扬苏区精神的应有之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探索保护苏区红色资源的重要制度。其中,履行判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判决形式,其正确适用事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苏区红色资源职责的功能。通过现状检视,发现该类判决虽在保护红色资源上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适用规则缺乏、司法审查力度薄弱等因素,导致该类判决的质量有可供提升的空间。

对此,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判决作出的一般性规律,从标准、理念、方式、内容、执行五方面共同发力。一是明晰适用规则,完善案件审查标准。通过立法方式对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固定,拓宽受案范围。二是立足制度功能,转变案件审查理念。对争议较小的案件,应组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促成纠纷实质化解。对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打造具有典型意义履行判决,统一裁判标准。三是加强审查力度,正确选择判决方式。在对案件充分审查的基础上,避免确认违法判决和履行判决的混用,审慎适用“继续履行”判决。四是发挥司法能动,明确判决履责内容。应尽量实现一步判决到位的目标,多用、善用实体型判决。五是延伸司法职能,注重判决执行效果。通过形成多方监督合力、引入效果评估机制、畅通衔接渠道等方式,确保判决执行效果的实现。

汪翠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苏区红色文物法治保护路径研究——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为视角》

苏区红色文物是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伟大革命斗争的历史实证物品,也是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主要体现,记录与传承着我国的革命历史。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如何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是必须思考的时代命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红色文物保护也应当纳入法治的化的轨道之内。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苏区红色文物法治保护的有效路径之一,既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也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然而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在红色文物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物保护当前尚未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实践中大多借助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保护,这导致导致文物保护对象和范围有限,同时也存在文物保护履职主体和履职标准难以认定、调查取证专业性强等困境。

应当尽快拓展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将文物保护明确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同时统一依法履职界定标准和文物损害认定标准,注重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程序,加强文物损害预防,更需要检察机关联动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最后要加强文物保护方面的普法教育宣传,营造红色文物保护法治化社会氛围,提高公民红色文物保护意识,让整体社会公众为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共同贡献法治力量。

崔志强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区法制传统融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意蕴》

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和国家化解基层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战略。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社会基层强基铸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一、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以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第二、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是坚持政法事业的人民性和群众利益至上原则。第三、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源依据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第四、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重大现代价值。第五、苏区法制传统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国际视野和科技元素。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提高社会治理效能。要挖掘苏区法制传统内涵,探索将苏区法制传统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相融合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规律和模式,努力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社会基层,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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