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镇雄法院发出首份执行预拘留通知书
“郎某,现对你宣布预拘留通知书,要求你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措施!”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执行预拘留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预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体现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传递司法温度,同时彰显司法权威与执行力度。
【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郑某某、郎某原系恋人关系,2020年,二人向廖某某借款40000元,后廖某向镇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人偿还欠款。2020年11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郑某某、郎某二人对廖某某的40000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但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万般无奈之下,廖某向镇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雄法院多次联系郑某某、郎某,但郎某面对执行法官却态度蛮横,既不履行生效法定义务,也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发出执行预拘留通知书】
因被执行人郎某带着两个幼儿,其中一个尚在哺乳期,本着善意文明执法的理念,执行法官对郎某耐心释法明理,特别讲解了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并向郎某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否则在其哺乳期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什么是预拘留?
“预拘留”是对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灵活运用,对执行案件中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和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作出正式惩罚决定前的一种缓冲“惩罚预警”措施,不以“惩罚”和“威慑”为出发点,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措施。
镇雄法院发出首份“执行预拘留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进行正式惩罚决定前的缓冲预警,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也极大地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
下一步,镇雄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和善意执行理念的平衡点,打好“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预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组合拳”,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实现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公里”。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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