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6时至8时,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阳大队河东中队在河东路厨彩阳光路段开展冬季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期间,交警执勤队员依法对一辆车牌号为琼BD***13的营运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于某涛(男,54岁)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于某涛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随后,交警执勤队员依法对该驾驶人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交通安全精准宣传教育。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酒驾醉驾的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图文来源:三亚交警,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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