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最近对定远国家储备库炉桥销售公司前经理唐某、定远县粮油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前经理王某三、滁州市中祥米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文进行了一审判决,他们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和罚金,王某三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和罚金,张某文被判处两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期为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至2021年,唐某、王某三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张某文勾结,通过虚假销售和“一车两卖”等手法来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170多万元。同时,唐某、王某三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购国家托市粮过程中索取粮食经纪人回扣款共计144多万元。
法院认为,唐某、王某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张某文也与他人勾结,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构成贪污罪。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三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张某文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来源:定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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