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9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延华智能索赔条件(暂定)为:
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6月3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日,延华智能(00217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2月6日,延华智能(002178)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9号)。
经查明,延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公司2022年半年报所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的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所披露的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
延华智能在2022年半年报中就泰和康情况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经查,泰和康业绩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仅仅简单披露疫情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实际情况,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上海监管局认为,延华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拟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
1.对延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2.对龚保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黄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4.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5.对唐文妍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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