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启发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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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于发票,除了虚开外,还有一个罪名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尽管都与发票有关,但这个罪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差别却不小,最主要的就是在惩罚力度上有差别,也正因为如此,遇到发票案件时,有一种“两相其害取其轻”的策略。

根据刑法第208条规定,犯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看到这个处罚力度,再回忆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两者一比较,就明白差异不是一丁点大了,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们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3种情况,第2种情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标准吗?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吴某是灵石县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公司)、灵石县某2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2公司)的会计,2015年2月-5月,他从山东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多个公司和个人手中购买开具给煤化公司、煤化2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都是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总共487份,金额为55,335,905.8元。

其中有417份已经进行了进项税的抵扣,抵扣税款6,658,100.71元,案发后,煤化公司、煤化2公司将这些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了转出处理。被告人吴某及他的家属主动退回公司90万元。

吴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是单位犯罪,吴某被指控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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