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名女大学生与三名男老师一起到两家酒吧喝酒后,一名男老师带女大学生去开房欲强行发生关系被拒绝。事后被拒绝的男老师又为另一名男老师打开房门。另一名男老师进入房间并趁女大学生醉酒无意识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女大学生当场报警。目前,警方已将两名男老师刑事拘留。
(来源:椒点视频)
赵女士今年23岁,是某大学四年级的在读学生。其与当地某外语学校的26岁男教师王其、25岁男老师彭某、32岁男老师洪某均是朋友关系。
11月26日22时许,赵女士与王某等3人在某酒吧大量喝酒后,仍然意犹未尽,并相约转场继续喝酒。
4人来到另一家酒吧后,又继续大量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因见赵女士大量喝酒导致醉酒,遂心生歹意,并将其带到附近某公寓开房休息。
进入公寓房间后,王某欲强行与赵女士发生关系时,被明确拒绝。王某无奈之下,只能放弃并离开房间。可王某于3时许与彭某、洪某会合并说自己被拒绝后,彭某却自认为自己喝酒过程中,与赵女士举止亲密,应该不会被拒绝,于是提议想去“试一试”?
王某没有拒绝。3人来到房间门口后,王某还用其开房时登记的权限并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为彭某打开门口。彭某进入房间后发现赵女士已经醉酒昏睡,但其却仍然强行与赵女士发生了关系。
彭某得手后,就与一直在房间门口等待的王某、洪某,一起离开酒店公寓。
凌晨4时42分,赵女士酒醒发现被人侵犯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将3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认定彭某和王某有犯罪事实,并依法将两人刑事拘留。
网友们表示:“赵女士是在读大学生,她居然敢独自一个人和3个男性连续在两家酒吧大量喝酒至凌晨,这是过于信任他们3人,还是在考验3人啊?”、“通过3人事后的所作所为来判断,一开始时赵女士就已经成为他们的猎物了,只是谁去实施更合适而已!”、“这3人也配为人师表?这下工作要丢了吧?”
那么王某和彭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有网友认为两人都具有轮奸情节,10年以上,是真的么?
实则不然!
首先,彭某和王某都构成强奸罪,一个既遂、一个未遂,这一点毫无争议。
刑法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上述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因醉酒或者药物作用处于无意识、错误认知时而不能、无法、不知抗拒时被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注意!强奸罪是行为犯,并非结果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此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案情通报中明确指出,王某是欲强行发生关系被拒而未能得逞的,是未遂;彭某是利用赵女士醉酒时无意识时而得手的,系既遂。因此,两人均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
其次,王某不构轮奸,彭某则构成轮奸。但王某是帮助犯和未遂犯。
所谓轮奸是指2人或者2人以上事前经共同预谋或者短时间内有共同强奸同一被害人故意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作案时不知道彭某也会对赵女士实施侵害,所以王某没有与彭某共同侵害的故意,但彭某不一样,他作案前已经明知道王某对赵女士实施过侵害行为,所以其有与王某共同侵害故意,且两人之间只是事隔一个小时,所以系轮奸。
但是,王某犯罪未遂后又为彭某提供帮助(开门),所以王某同时还是彭某实施犯罪行为中的帮助犯。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彭某有轮奸情节,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则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王某有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又为彭某提供帮助,亦应当酌情从重。
最后,王某、彭某必定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彭某、王某为人师表,理应遵纪守法,可其不仅违反师德,还以身试法!因此,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无论法院最终如何量刑,两人都将丧失教师资格。
希望本案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尤其是对女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虽然这并不能成为他人实施侵犯的理由,但也绝对不能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否则危险来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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