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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
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网络货运平台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和第八百三十二条,条款对应的是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免责基础,以及在合同、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免责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难以完全列举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为便于网络货运平台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能够更直接地援引合同条款主张免责,减少与用户间的争议,货运合同预置文本的不可抗力条款可列举更细化的不可抗力情形,明确该等情形下可免责。以下不可抗力情形的设置思路可供条款设计参考。
·恶劣天气与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强风、冻土、塌陷、高温天气等;
·政府行为:政令、政策法规变化、上级主管机关意见、临时管制等;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游行、疫病、罢工、暴乱等;
·第三方:电脑病毒、黑客攻击、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的第三方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障碍等;
·特殊事件:火灾、热/核辐射、交通事故、盗抢等;
恶劣天气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类一般无需过多考虑事实发生是否包含承运人过错问题,“第三方”类别中在服务商选任、对抗入侵和攻击的必要技术措施配备等问题上,“特殊事件”类别中的火灾、交通事故等问题上,需要考虑事件发生是否结合了承运人的过错,若包含过错,即使条款层面未设置免责前提,仍然可能无法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需回归到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符合度,再作进一步判定。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致损免责
法定可予免责的“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之情形,可以区分情况考虑。在合同条款中预先对不同类别货物的溢短装、称重误差予以约定,可以适当减少争议。对货物全损或近全损,如变质、灭失等,如能够证明是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导致,或随自然性质虽不必然导致,但在托运人指定运输条件下会自然发生,则均不应归责于承运人。对于货量非明显减少,如植物类脱水的减重、牲畜类个体死亡等,在难以明确损耗比例时,容易产生争议,建议通过提前约定适当的核计方式与差额比例确认是否担责,注意与超差的程度相适应。
此外,还应注意尽量明确运输条件,如生鲜类冷链运输在承运条件可满足的情况下还可进一步明确温度、湿度等运输条件,该等条件的约定和对相应运输条件保障的情况存证,在货损争议时的过错判定将具有重要作用。
· (2014)南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定货损原因时认为《鲜规》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按附件1规定或与承运人商定的运输条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具体注明装载货物的运输温度要求和“途中控温”、“途中不控温”、“途中通风”、“途中不通风”等字样”,附件1《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规定:“葡萄运输温度为1-4℃”……作为托运人的原告,在选择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葡萄时,已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途中要求控温”,但货物葡萄到站后,却发现腐烂、变质。……货损事故发生后,到站地南宁铁路局于9月27日对B227101494车编制的“货运记录”记载:“9月17日卸车检查车内温度为4.2度”,于9月29日对B227101491车编制的“货运记录”记载:“9月17日卸车检查车内温度分别为4.3度”,从被告中特公司制作的《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容来看,即“冷却及未冷却的货物以卸车时车内温度为货物交接温度”,故B227101491、B227101494二车交接的温度分别为4.3度、4.2度,显然超出了葡萄运输温度1-4℃的范围,应认定葡萄运输温度超出规定温度是造成本案货损的原因。“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运行报单”证实,运输途中控温由被告中特公司负责,中特公司在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原告易腐货物--葡萄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易腐货物控温规定,运输温度超出葡萄运输规定温度,致原告的货物葡萄发生腐烂、变质,对此货损事故的发生被告中特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综上,四被告抗辩认为货损原因是原告装载方法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托运人及/或收货人过错致损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也是网络货运合同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常见的托运人过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提供合格、适当的包装,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不适当、指定路线、运输条件不适当等;亦有约定将原包装未破损情况下的货物短少、毁损列入承运人免责情形者,相当于推定此种情况下为托运人过错。常见的收货人的过错,如卸货不当、收货联系人响应不及时导致的超时、无法保障运输条件等。
此外,网络货运平台还可以将托运人违反平台规则运输平台禁运、限运品通过约定作为托运人违约平台免责情形,需要对禁运限运品类提前、明确约定,且平台规则和货运合同层面均明确禁止和限制,不得包含禁运品,不得包含平台明确准许运输且限运品。
货运合同格式文本免责条款设计时禁运限运品类的思路可作如下考虑,在平台规则或合同附件中可以附更详细的列举。
· 完全禁止,针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或平台规则明确禁止和限制运输的货物,如托运或夹带货币、珍惜与保护动植物、枪支弹药、赃物、发票或海关通关等手续不全的货物等;
· 特定条件禁止,考虑超限和无资质两类,按照当前指定运输方式和路线,为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超限货物,或特定类别货物、运输方式需要取得许可,而目前尚未取得许可的,如生鲜乳品、易燃、易爆、污染与放射性物质、易腐蚀等特类货物或危险品等。
知道或应当知道待运货物为赃物的,网络货运平台不仅应当拒绝运输,还应注意在规则与合同文本层面需要有明确的禁止表述,平台管理或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现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举报,避免承担包庇罪、甚至其他相关犯罪帮助犯的不利法律后果。
合同执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最终端指定具体的自然人负责特定订单,网络货运平台对运力整合,具体货运合同中可能非由平台自身人员参与执行,而是由车主、司机或其他运力整合分实体的人员参与。具体人员的授权范围,人员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存证,是否有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在实践中也有引发不少争议。为此,建议在平台货运格式文本中配合免责条款,将特定人员的授权范围予以明确。
托运方除合同联系人外,可以就单笔订单指定具体的发货、收货联系人,明确该等人员的指令在该笔订单中可代表托运方的意见,该人员收发的通知、签字与验收、对于时间地点、费用调整与确认等运输事项相关的确认、指示、同意、拒绝等表示,均应认定为托运方意思,托运方同意受其约束,避免争议。
额度外损失免责——责任限额
“额度外免责”仅为方便记忆设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对货物运输合同中货损赔偿额进行约定,实质并非对超额部分货损不可主张赔偿责任,而是达到一定额度的货损所可主张的赔偿责任均为定额,亦可理解为受损方提前以约定形式放弃了主张限额以外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运输当事人对责任限额的约定可能体现为限制赔偿条款、保价运输条款、责任限额条款等多种表达,司法实践观点对设置责任限额的约定可以认可为有效约定,但多数该类条款是限制托运人权利、免除网络货运平台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平台以格式文本的方式提供,则需要注意限额额度设置应当合理,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显著方式提示,对条款充分说明,尽量应用通俗易懂的表达并辅以必要的说明,可以降低在责任限额条款适用时的效力判定风险。
· (2021)粤13民终5649号民事判决中,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亚凌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填写《货物托运单》与威广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订立的《货物托运单》载明物货是否保价系必填选项,而该托运单明确载明为保险费由“客户自保”,按照《货物托运单》第四条、第五的约定,本案故意造成货物损失受最高赔偿限额的约束,上诉人请求威广公司承担42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此外,《货物托运单》已经特别提示“请托运人仔细阅读本单正面所明示的各项内容、核对填写的内容,并详细阅读背面的条款,如有认为重自己责任或者排除自己主要权利的,双方可以重新约定。无异议,请签字确认。”可见威广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并且货物托运单约定条款系由单据的正背两面构成,故上诉人主张《货物托运单》载明的免赔条款无效以及威广公司未提供托运单背面内容,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法院的说理部分还有一些信息值得借鉴,即通过网络平台填单可以成立有效的运输合同,承运人须要求托运人必须选择是否保价,选择保价者,按保价额度处理责任限额,未选择保价者,按平台统一预置的责任限额。该案例中引用的条款作为曾由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有效的条款,对网络货运平台设计责任限额条款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可以分别报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均价处理。
· 非保价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部分运费的三倍。
·托运人自行办理保险的货物:没有向承运人选择保价运输的,发生毁损、灭失,托运人或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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