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老人与小孩就更危险了,就如不专业的人注册一人公司,后果很难预料。
吴秀波被骗亏损10亿元,踩了3大坑,很多老板也可能遇到同样的事。
第一大坑,让别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总管是投资人金老板派给吴秀波的人,而吴秀波居然让他担任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同时还担任电视剧的制片人,管钱,管业务。
大坑就这么被埋下了。
电视剧爆火时,张总管代表吴秀波的公司,与金老板的公司签了两个合同,约定把50%的收入分给金老板的公司。
而吴秀波说他根本不知道有这两个合同的存在,去公安局报案说他们涉嫌合同诈骗,还起诉要求撤销这两个合同。
但是,这两个合同是吴秀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的,想不承认几乎不可能。
因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规定代表公司的人。
《民法典》第61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让别人做法定代表人,就如你给秘书一大叠没有填数字的支票,他可以随便填写。
你敢随便找人做挂名法定代表人,他签个字就能把你的公司掏空。
所以,懂行的人都抢法定代表人之位,我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多个这方面的案例。
第二大坑,重要合同没有投资人签字
吴秀波说,电视剧预算增加到3.6亿元,金老板要求撤资,把45%份额转给吴秀波公司。
另一家投资人盟将威也不再追加投资,把剩下权益转给吴秀波公司。
吴秀波从打工仔变成投资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
可是这两个补充协议上,金老板的公司只盖章,没有人签字,日期也没写。
片子爆火后,金老板说自己没签过这两补充协议,上面盖的是假公章。
而张总管说是金老板同意他刻假章的,但金老板不承认有这事。
如果当时金老板自己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了,就算公章是假的,合同也会有效。
第三大坑,注册一人公司
吴秀波的公司在打官司之前一直是吴秀波个人100%持股,一个股东的公司默认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公司背上10亿元的锅,就变成吴秀波承担无限责任了。
所以,如果做大额业务或有风险的业务,千万不要注册一人公司,更不要让别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一人公司,就如楼梯没有护栏。
如果楼梯很矮,风险倒也不大。
如果楼梯很高,你走路很专业,风险也不大,但你能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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